南通市司法局 南通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出庭行为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1-15 14:53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司法局  南通市律师协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出庭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协(工作组),各市直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庭履行职责,是律师执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每个律师的出庭形象,事关律师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和律师工作成效,事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维护。在司法活动备受社会公众关注,司法公开化、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新形势下,加强律师队伍管理,规范律师出庭行为,对于维护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推进规范执业、文明执业,更好地展示律师的执业形象,结合近年来律师工作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掌握的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出庭行为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律师出庭准备

1.提交的委托手续齐全,包括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出庭函。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受托人、案由,代理权限和审级,律师的联系方式,并由委托方签章;所函应通过全市律师事务所统一的管理软件系统打印,载明所内业务编号、案件当事人、案由和审级,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不得再使用手填文本。

2.熟悉案情,与承办法官庭前联系,了解对方是否提供证据材料或者应诉文件,以便充分准备、提高庭审质量。

3.认真整理证据,编制证据目录,遵守举证时限,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和法院需要提交证据(包括证据电子文档)。证据原件尽可能由当事人自己带到法庭,并由当事人自己取回保管。

4.提前到达开庭地点,保证准时出庭,不得迟到。

5.接受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应当庭前与当事人进行一次沟通,了解并以适当方式固定当事人的诉求底线,为调解解决纠纷做好准备,并尽可能安排当事人一同出庭。

二、关于律师参加庭审

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陈述起诉、答辩意见时应观点明确、说理清晰全面,不得作虚假陈述。

3.举证、质证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

4.庭审辩论中应围绕争议焦点,运用证据和法律进行论证,重点突出,观点鲜明。

5.及时掌握庭审变化情况,对新的辩论焦点进行针对性的答辩和举证。

6.休庭后认真阅读庭审笔录,需要补正的及时申请补正,律师签字后尽可能当场予以复制或者拍照。当事人在场的,当事人也应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对当事人不妥的陈述或者法庭不准确的记录要及时提醒当事人修正。

7.律师应有书面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并当庭或者庭后及时提交人民法院。

8.尊重审判人员,非因审判人员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不得当庭评论庭审活动。对于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可在休庭后向其提出。律师不得无故退庭。

三、关于律师参加庭审礼仪

1.应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风度,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有不恰当的、过激的言辞和行为。

2.律师应当按照法庭要求穿着律师袍出庭,佩戴律师徽章;特殊情况不便穿着律师袍的,应当着正装并佩戴律师徽章。

3.出庭时女律师不施浓妆,不佩戴过分醒目的饰物。

4.使用语言专业、规范、文明、准确。

5.庭审中坐姿端正,仪表端庄;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进出法庭。

6.严禁酒后参加庭审。

以上通知要求,请各县(市)区律协和各市直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包括实习律师)认真学习,积极贯彻落实,并结合要求,对本地和本所的律师出庭行为是否规范进行一次客观的评估和检验,以不断改善律师出庭形象和社会形象,提高律师参与诉讼庭审工作的质量。为确保通知要求落到实处,市律协维权与惩戒委员会将适时通过回访庭审法官、现场抽查、调取法院庭审视频资料等方式对律师参与庭审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律师将给予行业处理并曝光通报,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南通市律师协会

 

                                    201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