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07205/2013-0022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司法局 | 文号: | 通司发〔2013〕15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3-03-08 | 有效性: | ||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公证机构统一收费员收费、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工作流程的规定》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14207205/2013-0022 | ||||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司法局 | ||||
| 文号: | 通司发〔2013〕15号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3-03-08 | ||||
| 有效性: | |||||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公证机构统一收费员收费、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工作流程的规定》的通知 | ||||
各县(市)司法局、通州区司法局:
现将《关于公证机构统一收费员收费、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工作流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公证机构统一收费员收费、统一收费
标准、统一工作流程的规定
为促进我市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在不改变各司法局对公证处原有的人员、财务收支管理的基础上,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收费员收费、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工作流程”的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统一收费员收费
对全市公证机构的收费员实行市与县(市、区)两级双重管理,由市局负责对收费员进行培训。
收费员的具体职责为:负责联系房产评估机构并递交评估材料(仅限市区三家公证处);按收费标准核定每件公证的收费数、收取公证费;核实收费减免手续并记录存档;每双月如实向市局上报公证收费数据和收费减免情况;负责公证业务数据的统计和报表的制作并按时上报;负责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证员受理公证后,应在公证事项报批前将公证卷宗移交给收费员,由收费员核定收费数额并收取公证费、开具收费凭据,公证员不得自行确定收费数额。
市局每两个月对各公证处收费情况进行考核,年终市局根据考核结果对收费员进行奖惩,奖励费用从市公证协会收取的会费中列支。
二、统一收费标准
各公证机构均按2010年市公证协会制定的《南通市公证收费执行标准》进行收费公示。由收费员按《南通市公证收费执行标准》审定并收取每件公证的公证费,公证费的收取和减免均应记录在公证业务系统中。当事人需减免公证费的,减免条件和减免手续按市局(市协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统一工作流程
公证办证流程由《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本规定对以下五个具体工作环节进行统一:
1.统一受理公证业务。各公证处安排专人接待当事人,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交由值班公证员办理,当事人指名公证员的,接待人应尽量满足当事人的要求。
2.统一外出核实。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各办证细则或指导意见的要求需外出核实证明材料的,公证处应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外出核实,核实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实并及时将核实结果返回给承办公证员。
3.统一审批。公证处应书面指定审批人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批人应当由公证处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或三级以上公证员担任,公证处不得授权所有公证员享有审批权。禁止未经书面指定的公证员或非公证员审批公证。
4.统一发送公证书。公证处设立专门的公证书发送员(可由收费员或公证员助理兼任),公证书装订完毕由承办公证员进行检查后移交给公证书发送员。发送员接收公证书后应进行外观是否整洁、印鉴是否齐全方面的检查,并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公证书或按约定方式将公证书发送给当事人。
5.统一公证卷宗格式。各公证处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档案管理员,严格按照市局规定的卷宗格式印制卷宗用纸、填写卷宗内容,按规定顺序整理卷宗并及时上架。
本规定中涉及的收费员考核办法由市局制定。
本规定如与上级政策相抵触,按上级政策执行。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