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05/2020-00719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公共法律服务处 | 文号: | 通司发〔2020〕56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 南通市财政局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指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07205/2020-00719 |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公共法律服务处 | ||||
文号: | 通司发〔2020〕56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 南通市财政局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指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促进南通法律援助事业更加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指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司通〔2019〕30号)的要求,制定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指导标准。
一、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所属单位的费用。
二、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准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由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构成,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各地财政部门应当落实本级财政经费保障责任,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需要。
三、根据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包括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
四、办案补贴标准,是指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者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件代理或者辩护事项为一件案件,根据承办同类法律援助案件平均耗费的天数,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对于跨区域、群体性(同一案件有2个以上受援人的)、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以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适当增加补贴。
五、办案补贴标准的具体计算方式,采取直接费用加基本劳务费用乘以工作天数的方式确定,各项目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直接费用。根据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差旅费计算,差旅费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予以测算。
(二)基本劳务费用。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为计算方便,日平均工资个位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计算。
六、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量核算根据案件处理适用的不同程序,确定法律援助案件服务天数,基本标准参考如下:
(一)刑事案件
1.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一般按照4个工作日标准计算工作量。
2.刑事审判阶段的案件原则上按照5个工作日标准计算工作量。
开庭审理的案件,开庭一天以上或者开庭一次以上的,每增加一天,在原核定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40%。
(二)民事、仲裁、行政诉讼案件
民事、仲裁、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按照5个工作日标准计算工作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按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支付补贴。
开庭审理的案件,开庭一天以上或者开庭一次以上的,每增加一天,在原核定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40%。
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法律援助案件,有二个以上受援人的,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200元。
(三)其他案件
1.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件一般按照2.5个工作日标准计算工作量。举行听证的一般按照5个工作日标准计算工作量。
2.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每份200元。
(四)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补贴费按照1个工作日标准计算工作量。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按件数另外计算,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每件200元,审判阶段每件500元。
(五)法律咨询补贴标准,是指提供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补贴标准,按照100-500元/天计算。
(六)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由各地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
(七)补贴标准在复杂情况下的适用
1.案件特别复杂、成本支出特别高的案件,或案件被告人羁押地、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省外或周边的市外地区的,承办机构可以提出超额补贴的书面申请,并附支出费用票据和办案工作记录,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办案实际予以核定并报司法局批准后执行,但是增加的补贴一般不得超过原核定补贴标准一倍。
2.撤销指派的案件,根据办案进度在原补贴标准范围内核减补贴金额。
3.卷宗缺乏主要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或所交档案不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可在补贴标准基础上核减60%。
(八)不予支付补贴的情形
1.接受指派后,尚未开展实质性法律援助工作的;
2.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收取受援人费用或财物的;
3.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其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4.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5.法律援助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加强经费保障。日平均工资以南通市人社局发布的最新公报的数据为准,补贴标准调整时间为最新公报发布的第二天。
八、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建立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以各项补贴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质量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确定不同级别补贴标准,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九、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完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本地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确保相关经费保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依规管理使用法律援助经费,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法律援助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十、各地要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全面及时公开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本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南 通 市 司 法 局 南 通 市 财 政 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