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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检察机关出台意见精准服务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来源: 市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0-02-27 字体:[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检察院各项防疫工作部署,近日,南通市院出台实施意见“十二条”,立足“四大检察”全面充分履职,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突出从严打击涉疫犯罪,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一是严厉惩治各类涉疫刑事犯罪。认真贯彻“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规定,对故意传播病原体,暴力伤医,妨害公务、干扰医疗秩序,利用疫情哄抬物价、造谣传谣等扰乱社会秩序,制售假劣防疫药品、口罩等医用卫生材料,非法捕猎、运输、贩卖野生动物等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影响防疫的犯罪,依法从严惩治,有力震慑犯罪。二是构建涉疫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涉疫刑事案件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依法快捕快诉,提高办案效率。对于案情简单、证据充分的案件,引导公安机关运用“刑拘直诉”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建立涉疫案件把关机制,加强对基层院办案指导。探索应用互联网提审、视频出庭等系统,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的提审、开庭难题。三是加强疫情防控执法司法协同。推动市政法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刑事案件联动办理工作规程》,强化会商研究、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加强与公安、监狱的配合,保障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深化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两法衔接”,增强集成作战合力。

二、突出全面强化法律监督,促进严格依法防疫。一是精准办理涉疫刑事监督案件。在提前介入阶段,对案件的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区分涉疫违法与犯罪的界限,防止“一刀切”。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过程监督,依法纠正漏捕、漏诉。二是优先办理涉疫民事申诉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快速办理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劳动纠纷等各类民事申诉案件。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化解因疫情防控不可抗力引发的民事纠纷。依法打击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套路贷”虚假诉讼、“职业放贷人”非法放贷行为等违法犯罪。畅通12309检察服务热线、视频接访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三是稳妥办理涉疫行政监督案件。重点办好因疫情影响而引发的税收征管、行政征用、工伤认定及赔偿等行政争议案件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强化息诉罢访,做好因不配合疫情防控被行政处罚引发的申诉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三、突出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平稳运行。一是准确把握办案标准。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经营运输企业涉及的与防疫无关犯罪,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严格区分因疫情引发的经济纠纷和违法犯罪的界限,从严把握受疫情影响的涉税、骗取贷款等案件入罪门槛。从快办理影响企业正常生产、阻碍物资运输等犯罪,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环境。二是依法慎用刑事强制措施。以有利于疫情防控、有利于恢复生产为原则,对疫情防控期间涉嫌犯罪的企业负责人、技术骨干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不涉案的资金、设备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强制措施。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确需逮捕的,协助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三是帮助企业防范复工复产风险。排查复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点,提出合规建议,引导企业依法经营。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矛盾风险,帮助企业分析和解决问题。

四、突出检察职能延伸,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一是结合公益诉讼,助推源头防控。对非法捕猎、贩卖野生动物、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等行为,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重要案件线索应第一时间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及时处理,督促开展卫生防疫、动物防疫、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强化源头治理。二是运用检察建议,完善防控体系。对在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涉疫情防控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充分挖掘司法大数据资源,向党委政府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相关治理措施。三是做好检察宣传,增强防疫意识。落实案件办理、舆情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工作机制,强化案件信息报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立足司法办案开展以案释法,引导广大群众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共同推动防疫工作科学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