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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市政和园林局 发布时间:2019-10-16 字体:[ ]

《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于2019年7月30日经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19年10月8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号公告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南通市在国家园林城市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城市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景观环境进一步改善。为加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护力度,南通市研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条例》共二十条,对政府和部门职责、绿地系统规划和绿线管理、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城市绿化档案管理、占用城市绿地、禁止行为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并结合实际对绿地内停放车辆、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等损害城市绿化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条款。

《条例》将南通市多年来城市道路绿化“503020”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在城市新建区域予以固化,规定“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快速路两侧各不少于五十米、主干道两侧各不少于三十米、次干道两侧各不少于二十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公共绿地。” 此外,《条例》还规定,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全市城市树种规划,推广种植乡土树种、色叶树种以及市树市花,体现季相变化,彰显地域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