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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法院全链条护航电动工具产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 启东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27 字体:[ ]

近日,启东法院围绕启东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崛起电动工具产业城”的目标定位,聚焦电动工具企业的法律需求,在深度调研基础上出台《关于深度护航电动工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从法律服务、诉讼服务、案件审理、解决难题等四个方面精准发力,打造全链式司法服务保障体系,护航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构建长效机制,提供优质精准法律服务

开展精准化法律服务活动。开展精准普法活动,组织经常性普法宣传教育,针对电动工具企业特点和法律风险点开发课程菜单,提供点单式法治宣讲服务;开展精准法治体检活动,帮助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法律保护关口前移;完善“法律风险点+典型案例”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机制,进一步提高典型案例、法律风险提示书发布效率和质量。

设立司法护企联络专员。常态化走访联络电动工具企业,推动构建“常”“畅”法企双向沟通交流机制。充分发挥法院业务优势,做好企业经营发展“调研员”“体检员”“宣传员”“指导员”“服务员”“护航员”,认真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困难。

开展一对一结对服务。抽调优秀法官与涉诉较多的电动工具企业开展一对一结对服务,对企业的诉讼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总结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点,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意见,助推企业提升依法治企能力和水平。

二是高效化解纠纷,降低电动工具企业诉讼成本

提升诉讼服务高效便捷度。加强“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建设,满足一站式诉讼服务需求。积极推进预约立案、网上立案等各种快速便捷的绿色通道,不断提升诉讼服务质量。积极推进“跨域立案”和网上开庭,让企业共享数字司法成果。在电动工具产业园设置巡回审判点,提升企业参与司法活动的便利度。

深入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用好社会调解、行业治理和法院裁判“三道防线”,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作用,形成涉企矛盾纠纷化解合力。积极与工商联、启东市电动工具行业商会对接,完成电动工具行业商会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工作,实现实质化运行。完善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加大“江苏微解纷”平台的应用,畅通司法确认渠道,健全诉前调解与司法确认的衔接机制,实现调解结果当场固定,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三是把好政策导向,精心审理电动工具企业案件

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电动工具企业合法权益,加大纾困解难、债务化解、企业救治、营业价值保留工作力度。依法审理各类投资、贸易纠纷,保障各类生产要素畅通流动。服务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助力项目建设风险管理和纠纷预防,保障重大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依法认定合同效力促进交易。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意思自治、公序良俗等原则规则,依法合理判断合同效力,以合同关系稳定进而稳定交易关系、经济关系。因不可抗力、疫情影响而难以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妥善处理。依法正确实施民法典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制度运用,保护诚信、惩戒失信。在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予以撤销后,依法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防止不诚信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而获益。

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法妥善审理电动工具企业融资类纠纷,严格落实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电动工具企业的支持。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民间投资活动。坚决否定职业放贷、高利转贷等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对于资金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双方通过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减免逾期利息、降低利率等方式协商解决。

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推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衔接,妥善处理解除劳动合同、追索劳动报酬、要求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和劳务纠纷案件,平衡双方利益,加大调解力度,注重裁诉对接,做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对资金暂时困难的电动工具企业,尽可能促进双方和解,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

四是聚焦“急难愁盼”,营造平安稳定的发展环境

全力兑现企业胜诉权益。坚持线上线下财产查控相结合,深入推进网络司法拍卖,优化财产处置过程中议价、鉴定评估等程序衔接,全力提高财产变现率和债权受偿率,帮助胜诉企业尽快回笼资金。推动执行运行机制改革,对首执案件进行前端过滤和二次分流,实现简案速执、繁案精办。追究拒执犯罪公诉与自诉双轨并行,提升执行威慑力。在裁判文书中增加自动履行提示、拒不履行风险提示,实现执行案件源头治理。

依法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对涉诉电动工具企业依法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禁超标的、超范围保全,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查封不动产、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的,应当优先采取“活封”措施,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允许企业继续使用或者适当融资。拟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诉讼标的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

有效维护企业商业信誉。完善失信提示修复机制,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核。被执行电动工具企业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但不符合失信情形的,不得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电动工具企业丧失履行能力但不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规避、抗拒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不得以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符合纳入失信情形的,应通知提示被执行企业,敦促其及时履行并给予一定的宽限期。电动工具企业在宽限期内纠正失信行为的,不再纳入失信名单。对于已经执行完毕的被执行电动工具企业应及时出具结案手续,立即解除财产保全及失信、限高等措施。

提升企业救治与资源配置效能。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强化破产挽救与要素优化配置。及时受理并妥善审理电动工具企业破产案件,注重发挥“府院联动”“执转破”等机制作用,对于经营管理虽存在困难,但仍具备运营价值的“危困企业”,依法开展破产重整救治,帮助市场主体脱困重生。对救治无望的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实现腾笼换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