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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规范收取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租金的通知》(通政发〔2014〕22号)后评估报告

来源: 备案审查处 发布时间:2020-12-29 字体:[ ]

一、摘要

《市政府关于规范收取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租金的通知》(通政发〔2014〕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于2014年4月18日经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22号文后评估报告开篇介绍了后评估工作概况,然后从执行效果、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技术性六个方面展开分析,对22号文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最终形成评估结论。从总体上看,22号文实施以来,工作成效显著,制度设计合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实用性、协调性、规范性、可操作性较强,应继续有效。

二、后评估工作概况

(一)后评估工作背景

2020年10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77号),将《市政府关于规范收取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租金的通知》(通政发〔2014〕22号)列入本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计划,并确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该项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为保证后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5号)要求,我局成立了后评估工作小组,制定了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评估内容、方法和程序,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启动22号文后评估工作。

(二)后评估工作过程

为了对22号文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我局在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确定评估计划。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22号文被确定为2020年需进行立法后评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之一,由我局负责具体实施评估活动。在收到该文件后,我局高度重视,统筹谋划评估工作开展,制定评估计划,倒排时间节点,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评估工作。

2.成立评估小组。为了对22号文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我们成立了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柳毅为组长的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对22号文后评估的领导工作,并成立工作小组,组织我局政策法规处、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以及土地储备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工作人员具体实施开展评估工作。

3.制定评估方案。方案中明确评估的对象、目的、原则、组织形式、具体内容和计划安排等,以确保评估工作切合实际并具有可操作性。

4.开展评估调研。我局围绕评估方案,结合具体情况,通过实地考察、外地学习、专题调研等多种途径搜集整理评估意见和建议。

为了妥善做好基础调研工作,广泛听取相关意见,充分了解工作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评估小组有针对性地进行实地考察和专题调研,包括对与评估对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调查和研究。围绕后评估内容,按照具体工作要求,研究讨论,共同会商,听取各方对评估文件的意见建议。此外,为学习借鉴省内其他设区市的经验做法,我局专程赴苏州、无锡等地开展调研,为后评估报告的形成夯实基础。

5.汇总和分析评估意见和建议,并得出初步结论。

6.召开评估小组讨论会,形成最终的报告文件。

三、立法后评估内容

(一)执行效果评估

22号文件下发后,市区(原崇川区、原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租金收取规范、有序开展。通过近些年的实践,形成了一套卓有成效的工作机制和操作办法,切实保障了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进一步强化了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护了二级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执行效果和工作成效较为显著。

(二)合法性评估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通政发〔2012〕93号)规定,所谓文件的合法性,即文件内容是否与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与政府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协调、衔接;文件涉及的部门职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和行政裁决等是否有充分的依据。

1.制定主体合法。经审查,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故22号文制定主体符合规定。

2.制定程序合法。经审查,22号文于2014年4月18日经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进行了公布。故22号文制定程序符合规定。

3.制定依据合法。22号文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省政府《江苏省土地租赁办法》(省政府令第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制定,依据充分。目前,上述文件并未废止,仍然有效。与此同时,自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加快了土地二级市场建设步伐,国家层面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江苏省出台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56号),对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和依法依规收取租金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22号文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依据合法。

(三)合理性评估

根据南通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所谓文件的合理性,即主要论证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应;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合理、恰当,是否具有前瞻性,是否体现公平、公正。

22号文明确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收取范围和收取主体,公示了不同土地等别、用途的土地租金收取标准,约定了资金管理要求和不履行缴纳义务的惩戒措施,体现了土地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和方式合理、恰当,均体现了依法行政原则。自文件实施以来,市区收取租金8276万元,确保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我局认为22号文充分体现了它的合理性。

(四)协调性评估

文件的协调性,即主要考量与相配套的政策是否协调、与其他相关联法律法规是否协调。

22号文充分考虑了与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协调性,符合现行国家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在规范以有偿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营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良好环境等方面,充分发挥了其在土地二级市场建设中的作用。2017年,我局根据22号文“土地租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要求”对租金标准进行了评估,并向市政府进行了专项报告,认为该文件在租金标准方面与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协调一致。

通过本次评估,我局认为22号文总体上具有较强的协调性。

(五)可操作性评估

根据南通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所谓文件的可操作性,即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配套制度是否健全、完备;程序是否简便、易于操作。

22号文明确了应当收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四类范围,并针对不同类型明确了不同的收取主体,制定了不同土地用途和不同土地级别的租金收取标准,细化了不同类型的租金计算方式,加强了土地租金的管理要求,对使用权抵押、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租金的单位或个人惩戒等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操作流程清晰,措施简便高效、配套制度健全,切实解决了土地二级市场的租金收取和管理问题。

通过本次评估,我局认为22号文的可操作性总体较强,取得了很好的管理成效。

(六)技术性评估

文件的技术性,即文件的体例结构、行文用语和条文表述是否规范准确,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影响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

通过本次评估,我局认为, 22号文是体现了体例结构合理、行文用语规范、逻辑严密等特点,符合规范性文件内容技术性的基本要求。

四、评估结论及处理意见

(一)评估结论

鉴于上述情况,22号文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租金收取、保障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强化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营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良好环境等方面效果显著,制度设计合理,工作成效显著,实用性、协调性、规范性较强。

(二)处理意见

继续有效。

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