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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通市市区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后评估报告

来源: 备案审查处 发布时间:2020-01-10 字体:[ ]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对当初制定的《南通市市区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认真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后评估工作的主体、程序、方法

我局作为该文件的主办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对后评估工作进行了专门研讨,并对该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评估。

二、文件预期的目标及实现程度

该文件出台之前,重型施工作业车辆每年所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一直在高位运行,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2011年,市公安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出台了《南通市市区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并确定了“有效遏制重型施工作业车辆交通事故多发态势,全面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预期目标。八年多来,各级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南通市市区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并取得了预期效果。

三、后评估的主要意见

1、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评估。在制定该规定的过程中,我局会同其他职能部门,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重型施工作业车辆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了充分论证,确保文件内容与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协调一致,现阶段,对重型施工作业车辆的管理越来越严格,其部分条款对企业、车辆的管理措施的合理性、可期待性有所欠缺。

2、文件的执行性、可操作性评估。该规定在制定初期就充分考虑到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规定实施以来,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通信息、齐抓共管,严格按照规定条款内容按章办事、长效管理,应该说规定得到了很好地执行,也取得了预期效果在车辆安全防护装置安装、源头备案管理、违规惩戒措施等都具有很便捷的可操作性,也在具体工作的实施中取得了不错的工作实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继出台,对重型施工作业车辆的管理越来越严格,监管要求不断提高,该规定中的诸如市公安局职责中关于车辆核发车辆禁区通行证的规定内容已不合时宜,操作性有所欠缺。

五、文件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是该规定中对车辆禁区通行证核发的要求,随着对重型施工作业车辆管理形势的日益严格,目前对车辆禁区通行证要求更加严格,对核发条件进行了更严格的规范,需要改变。如: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一年内交通违法行为起数超过10起/辆的单位,减少通行证1/3发放量;对同一车辆运输企业车辆在一年内在城市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次以上(含)的,或者一年内发生1起死亡1人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含)的运输企业,减少通行证1/2发放量;对一年内发生2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含)的运输企业,或者发生一次死亡2人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减少通行证2/3发放量;对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或者运输企业所属驾驶人一年内被列入“黑名单”超过总数30%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含)的运输企业,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停止通行证发放”需更改为“企业所属车辆一年内发生1起亡人交通事故且驾驶人负有责任的,企业所属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企业所属30%的驾驶人或运输车辆被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的,停发所属车辆禁区通行证;企业管理人员放任或强迫驾驶人违法驾驶的,企业一个月内被2次发现未落实GPS系统使用及管理规定的,所属非重点列管车辆减发三分之一禁区通行证;企业内部未落实“建立交通安全管理机制、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制度”等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的,所属非重点列管车辆减发三分之二禁区通行证”。

二是在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后增加针对货车被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后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如:被列入“重点监管”货车(一)不得在市区禁行范围内通行;(二)通报建设、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建议在工程运输源头、证件办理等环节进行控制;(三)在监管期内车辆在本市范围内转移登记的,转移登记后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继续监管。

三是由于国家机构改革,规定中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名称、职责有所变化,需要更改,如:市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

五、文件的后评估意见和建议

重型施工作业车辆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和相关运输企业共同努力,也需要管理规定进行政策支撑。基于上述分析、评估,建议《南通市市区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