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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通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办法》的后评估报告

来源: 备案审查处 发布时间:2020-12-29 字体:[ ]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对《南通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办法》(通政办发〔2014〕122号)以下简称《办法》)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主要对《办法》施行以来的绩效情况,《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开展系统性评估,并形成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方式

为保证后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市发改委向县(市)、区从事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发出征求意见函,召集委内相关业务处室及市医疗保障局、部分价格监测点召开会议,专门研讨,对《办法》实施的情况,以及机构改革后,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位,从事价格监测的机构等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和查找《办法》存在的问题。

二、实施绩效

《办法》下发以来,各级价格监测部门按照《办法》组织实施价格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市场价格异动,撰写价格监测分析材料上报各级党委政府,每年撰写的价格监测分析信息都在100篇以上,有多篇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省办公厅录用,还获领导批示,为领导决策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

三、主要意见

(一)合法性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等规定,市发改委认为《办法》制定主体合格,制定程序规范,是一部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合理性评估

《办法》从价格监测机构的职责、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实施、价格监测的周期、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条件、价格监测人员的职责等各方面对价格监测预警的组织实施进行了规定,符合价格监测工作的基本情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协调性评估

《办法》未发现与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有冲突现象。

(四)可操作性评估

《办法》明确了价格监测工作的实施主体,在机构改革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机构改革后,价格监测的职能分属市发改委和市医保局,两者是否同属价格主管部门还是发改委是价格主管部门,医保局属行业主管部门,上位法没有定性,也没有修改,需要等上位法修改后才能确定,这些使得《办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五)技术性评估

《办法》符合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整体层次清晰,逻辑严密,用语既有一定专业性又通俗易懂,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基本要求。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机构改革后,价格主管部门不是单一的,承担价格监测的主体增多;另外近几年网络销售火爆,线上商品价格监测目前还是空白,如何开展线上产品价格监测工作还需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积极探索。

五、后评估结论

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未作修改前,暂维持现有模式,待上位法修改后,根据上位法修改。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