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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告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08-31 字体:[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推行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制度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27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苏司通〔2016〕42号)和《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告》的要求,现就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单位

1.全市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人民团体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

2.全市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深入推进公司律师制度;继续在全市大型民营企业中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二、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2.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

3.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4.符合依据《律师法》第五条、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设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遴选底线条件(具体详见《江苏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业务指引》。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报审核流程

1.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网上登录“江苏律师服务平台”(网址:http://218.94.1.182:8080/jslawyer/login.html),按要求提交实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相关材料。

2.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内符合条件的人员,网上登录“江苏律师服务平台”,按要求提交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及相关材料。所在单位经遴选并登录“江苏律师服务平台”完成网上材料审查后,提交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3.申请审核流程

(1)省属国有企业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省司法厅审核。

(2)市级党政机关、市属国有企业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由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审核。

(3)县(市、区)党政机关(含乡镇党委政府)、县(市、区)属国有企业,经县(市、区)司法局初审后,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由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审核。

(4)省内垂直管理部门,由省级部门统一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省司法厅审核。

(5)继续在大型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以工商登记地为归属原则,按前述程序办理申报。

四、其他事项

1.分批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审核工作。2017年9月、10月,主要开展省属国有企业、市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申请审核工作;11月、12月,主要开展县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申请审核工作。

2.有关具体政策执行的相关问题请参阅《江苏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业务指引》(附件1)。

3.网上提交申请的具体操作方式,请参阅《江苏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服务平台操作手册》(附件2)。

服务平台使用过程中如遇操作技术问题,请联系系统维护人员王逾凡解决(联系电话: 025-84815959转430)。

4.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负责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联系人及电话:

南通市司法局 沈 翔 59002236

海安县司法局 顾友勤 81861609

如皋市司法局 于 勇 87650148

如东县司法局 梅海军 84510446

海门市司法局 黄敏敏 82107064

启东市司法局 芮海敏 83353783

通州区司法局 徐 彦 86027858

崇川区司法局 山建华 89018139

港闸区司法局 张荣荣 85609557

开发区司法局 徐翠萍 81196106

附件:1.江苏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业务指引

2.江苏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服务平台操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