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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后评估报告

来源: 备案审查处 发布时间:2020-12-29 字体:[ ]

市政府办公室: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民政局对《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通政规〔2013〕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后评估,对文件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总体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了认真的总结评估,并建议对《办法》予以修订。现将评估内容汇报如下:

一、项目概况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核心与基础,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最能体现民政工作性质与特点。低保为困难群众织就牢不可破的安全网,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承载着各级党委、政府的深切希望,饱含着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殷殷期待。以低保对象为核心,目前各领域各部门已构筑了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救助手段,较好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也是脱贫攻坚中兜底性制度安排。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通知》(国发〔2012〕45号)、《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2号)等文件精神,2013年8月,市政府印发《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通政规〔2013〕1号),并于当年9月10日起施行。该办法总体精神与上级要求相一致,共八章五十一条。办法规定,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所辖区域低保家庭认定的具体工作。同时还明确了属地化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保障对象范围,申请、受理、审查、审批、资金发放等程序。

二、实施成效

《办法》实施以来,极大程度规范了我市城乡低保的认定和动态管理:

一是保障水平不断提高。2013年至2020年3季度末,累计保障城市低保对象5.3万人次,支出2.9亿元;累计保障农村低保对象57.6万人次,支出21.6亿元。城乡低保标准由2013年的510元/人·月、395元/人·月,提高到均为710元/人·月,城乡低保人均补差由2013年的305元/人·月、192元/人·月,提高到627元/人·月、546元/人·月。

二是实现低保标准城乡统筹。根据《办法》规定,“各县(市)和通州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实行城乡一体的低保标准”,2019年,全市以县为单位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2020年,以市为单位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

三是低保对象综合保障不断提升。经认定为低保对象后,除按月享受保障金外,还享受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税收优惠、水电气补贴、粮油补贴、物价补贴、节日慰问、慈善救助等各项救助和补贴政策,能够极大程度帮助困难家庭改善生活条件。

四是低保对象救助精准率不断提升。通过低保专项治理、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活动和手段,促进民政经办人员规范低保办理、人员管理,低保专项治理开展以来,在民政工作人员中形成了依法依规履职的制度约束,在群众中形成了低保公开公平公正的认知,在社会上营造了社会救助规范、温情的良好影响。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办法》制定实施至今,已有7年,在极大规范低保救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关于城乡低保标准

《办法》第五条关于低保标准的规定,已与省委省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以及近几年实际执行的提标方式不同,按照规定中标准提标不再合适,无法实现城乡统筹,也容易造成新的矛盾。目前,省民政厅正在修订低保工作规程,并牵头起草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拟对我省低保调标机制进行调整完善,以使低保标准制定更加合理、更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二)关于低保审批权限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我市部分地区已经开展此项工作,而《办法》中并未涉及。

(三)关于与脱贫攻坚的有效衔接

脱贫攻坚战以来,为有效履行兜底保障职能,积极破解脱贫攻坚难点,近几年,民政系统自上而下先后出台“单人保”、缓退、支出扣减等政策,且已经制度化、常态化,这些有效惠及困难群众的政策,现行《办法》并没有系统性规定。

(四)其他具体条款

1.关于金融资产的规定,现行《办法》中,人均金融资产不得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经过近些年经济社会高速发展,该规定设定的门槛已经偏高,不利于困难群众保障。

2.关于低保内残疾人补贴的规定,现行《办法》规定与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6〕43号)不同,实际上已废除。

3.关于民主评议,现行《办法》中相关规定均为低保办理必经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民主评议已经不是必经程序,随着经济核对的不断普及和升级,民主评议已不适宜作为必经程序。

四、有关建议

低保制度是救助制度的核心,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国务院、民政部、省政府、省民政厅都有相较于其他制度更为详细的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2019年以来,省民政厅着手组织江苏省低保工作规程修订调研工作,省民政厅分管厅长先后两次在南通听取基层民政意见,亲自指导省级低保工作规程修改工作,从实践来看,省级低保工作规程不断细化,对基层提出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有全面、直接回应,完全可以作为“操作手册”予以指导城乡低保办理工作,建议设区市不在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出台规定,对于确需结合南通实际进行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可以部门或多部门联合发文形式予以确定,建议2021年省厅新低保工作规程实施后,废止《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通政规〔2013〕1号)。

南通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