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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五五”普法规划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09-03-12 字体:[ ]

根据国家和省“五五”普法规划(中发[2006]7号、苏发[2006]14号)、《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及《南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法治南通建设实施纲要》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法治南通建设进程,通过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治思想,推进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全市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全市“十一五”期间全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升城市现代化水平,建设法治南通、构建和谐社会等重点工作,筹划、确定、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各项任务,切实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努力为全市发展与稳定夯实法治基础。
    以人为本、贴近群众。把服务群众、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研究探索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在规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要求,坚持创新工作思路、创新组织机制、创新推进手段。
    切合实际、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对象的情况,提出切合实际的目标要求和重点内容,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二、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提高全市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法治南通建设和依法治理成效,确立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具体内容包括:
    1.提高全市公民知法、守法、用法水平。公民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增强创业创新意识和技能,培养良好的创业文化和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增强公德意识和城市创建参与意识,提高文明水准。
    2.提高公务员法律素质。公职人员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带头守法,严格执法。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的各项制度和规定进一步落实,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全部具备法律执业资质,公正司法、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努力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新型政府运作机制。
    3.提高青少年法律常识水平。在校青少年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健全并完善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青少年掌握必备的法律常识,提高法律认知能力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4.提高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了解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法律知识;企业职工了解安全、维权和与本职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
    5.提高依法治理成效,实现法治南通建设阶段性目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力争到2010年全市全部达到“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标准。社会组织根据自身实际和管理需求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形成浓厚的法治南通建设氛围。
    (二)基本任务
    1.深入开展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宪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的法治观,准确把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内涵。
    2.深入开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科学发展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以及公司、合同、金融、税收、政府调控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适时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整顿和规范各类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形成守信、创新的氛围;积极开展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3.深入开展规范公权力运行、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行政法律法规和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增强执政为民意识;加强生产、交通、公共卫生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加强妇女、儿童和青少年、老年人、归侨等特定对象和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意识,大力开展与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和承包流转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4.深入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倡导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倡导和宣传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进步;深入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
讲责任”法制教育,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规范行为,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积极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权,促进社会和谐;深入开展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深入开展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家庭成员运用法律途径解决家庭纠纷的能力;加强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教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5.深入开展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民主法治建设的水平,提高全社会关心重视和巩固“三农”基础的意识。
    6.深入开展《法治南通建设实施纲要》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法治实践活动。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法治南通建设中的基础和推进作用,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广泛、深入、持续学习宣传《法治南通建设实施纲
要》,积极实施《法治南通建设实施纲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大力开展“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建设活动和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活动,全面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法治南通合格乡镇(街道)单位”创建活动。
    7.深入开展围绕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江海联动开发、创新型城市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普及教育。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利用外资、鼓励创业、保护投资者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土管、税收、技术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普及,营造全社会关心发展、支持发展、参与发展的良好环境。
    8.深入开展围绕城市创建活动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有关规划、公共卫生、文物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为“五城同创”营造浓烈的法治氛围和创建氛围。
    三、对象和要求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广大公民要结合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实际,自觉学习法律,维护法律权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不同地区、不同阶段,可根据实际,确定重点对象及其教育内容。
    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       
    加强公职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能力。公务员的法制教育重在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观念,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公共权力的意识和能力。
    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法制观念。大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中小学生着重法律启蒙、法律常识、预防违法犯罪教育,培养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养成守法习惯;大中专学生着重法律基础理论教育,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社会青年着重于其生产、生活应用性的法制教育,增强依法办事理念。通过系列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加强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培养经营管理人员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强化依法经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
    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和增强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农村普法侧重宣传与农村工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农民遵守纪律自觉性和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大力加强
农村的法制建设,把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手段之一,用法律来协调、规范各种利益关系,实现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富农、依法护农,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用法律手段保障农民在农村工业化进程中生活质量的提高;按照“四民主、两公开”(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不断推动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重视进城务工、流动人员的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和树立公共秩序理念,增强依法维权能力。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一)规划启动。 2006年,各县(市)区、各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本行业和特定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各县(市)区和市级机关的“五五”普法规划报市司法局备案。做好实施《规划》的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尤其要结合开展日常法制宣传教育和专题活动,保持规划实施的连续性。
    (二)组织实施。2006年至2010年,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各县(市)区、各部门和行业的实际,制定每年的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及时部署、强化措施、加强指导、严格督查,确保规划任务落实。
    (三)考核验收。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2008年组织中期检查,制定全面考核标准,2010年组织全面考核验收和评比表彰。
    五、措施和保障
    (一)落实学法制度
    1.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各级领导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各级领导法制讲座和理论学习中心组安排学法内容每年不少于两次。坚持党校主体培训班开设法律课程制度、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推行并积极实施领导干部任职法律知识考试及考核制度。
    2.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职业准入的重要考核内容,并纳入年度考评和晋升考核,结合公务员能力培训工程,规范公务员法律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实施公务员学法学分制和学法登记卡等制度。加强廉政法制教育,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3.继续落实各级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专业教育制度、执法资格证制度,每年的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不得少于15天。
    4.建立学校法制教育师资培训制度,落实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规范。执行《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分别在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四个阶段落实学生法制教育课程,落实法制教育教材、师资、课时。
    5.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研究探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管理人员及职工法制宣传教育的措施、办法。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企业坚持每年不少于6天的法律
知识继续教育。开展争创诚信守法企业、诚信商业区等方面的活动。
    6.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法律轮训制度,企事业单位对进城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制度、以及城市流动人员管理教育中的法制宣传教育制度等。
   (二)完善组织网络
     建立和完善各级法制宣传工作纵向指导网络以及各级党政部门和单位的横向协调网络;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法制新闻工作者队伍、法制文艺队伍和法制宣传联络员队伍,加强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规范化建设;适时调整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合理调配法律专业人员,高质量地提供理论辅导和实践指导。
   (三)加强阵地建设
     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和城市、乡村公共场所的法制宣传园地及法制长廊建设;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应开辟法制宣传专栏、专版、专题,固定时段、固定版面、固定栏目,专人专岗负责;积极利用互联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法制宣传教育专门网站,开设网校;各级政府网及各门户网站应专门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充分发挥现代网络平台的作用。
   (四)开展主题活动
      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开展好每年的“12·4”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以及每月“18”广场活动。在各行各业掀起学法用法热潮。
    (五)加大保障力度
     各级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加大。各部门和行业、单位要安排相应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普法工作办事机构要配备和充实专职工作人员,同时配备适应法制宣传工作需要的装备和器材,保证工作的有效运转。
    (六)强化督查考核
     建立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
    (一)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建立和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法治南通建设的总体部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地、各部门“三个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并切实摆上工作日程,强化领导,抓紧抓好。
    (三)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规划的制定实施,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部署工作任务,编发法制宣传教材,协调组织全市的法律知识考试。
    (四)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确定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
    (五)党政机关、司法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能,负责本部门、行业相关专业法对全社会的宣传普及,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党委组织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对公务员的管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工作。各级各类党校、行政学院和部门培训机构,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的法律知识的教育列入培训课程。
    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媒体、文艺演出团体和图书音像出版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法制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推广群众性法治文化娱乐活动。新闻媒体、文艺演出团体和图书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开展公益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大纲。学校应当根据教学大纲和自身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应当对学生进行基本法律常识的普及教育。
    负责经济贸易管理的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用工单位负责进城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执业人员在司法、执法活动中要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本辖区居住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制定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六)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和支持法制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