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05/2019-00293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司法厅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7-06-30 | 发布日期: | 2019-05-2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公证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07205/2019-00293 |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司法厅 |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7-06-30 | ||||
发布日期: | 2019-05-27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公证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
特急
江苏省物价局 |
文件 |
江苏省司法厅 |
苏价费〔2017〕114号
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公证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区)、省管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13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经梳理,现明确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1、公证机构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试行收费标准表》(详见附表)相关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2、公证机构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公证活动。不得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受理公证的场所显著位置和所属网站予以公示,方便申请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公民和组织发现公证服务机构有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3、试行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2〕27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试行收费标准表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
2017年6月30日
附件
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试行标准表
单位:元
序号 |
类别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证明法律行为 |
||||
1 |
(一)证明合同、协议 |
证明商事合同(协议) |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4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25%收取,最低400元;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 超过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0.05%收取; 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1%收取。 |
|
2 |
证明民事合同(协议) |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聘用、寄养、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每件2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证明夫妻(婚前)财产约定、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约定和分割协议,以及其他以财产分割为内容的合同(协议)等],按照商事合同(协议)涉及财产关系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最低200元。 |
||
3 |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1)按照证明商事合同(协议)的收费标准,并在收费金额基础上加收20%,最低1000元。 (2)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标的额0.15%收取,最低收费1000元。 |
||
4 |
(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合同和接受遗赠 |
根据受益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1)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1.0%收取;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7%收取;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2)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以上标准减半收取。 |
||
5 |
(三)办理遗嘱公证 |
每件收取1000元。 |
包括录音、录像、遗嘱起草、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
|
6 |
(四)证明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公证 |
(1)自然人每件收取200元。 (2)法人及其他组织每件收取500元。 |
||
7 |
(五)现场监督公证 |
证明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交易行为公证 |
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不超过200万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部分,按0.08%收取; 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 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0.01%收取。 |
|
8 |
证明开奖、抽签、会议、订立公司章程、物品销毁、竞赛等公证 |
每件收取2000元。现场监督每超过1小时的,加收500元,不足1小时的,以1小时计。 |
||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
9 |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国籍、学历、学位、成绩、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等 |
每件收取120元。 |
||
10 |
(二)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
每件收取1000元。保全证据超过2小时的,加收1000元,不足2小时的,以2小时计。 |
||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
||||
11 |
(一)证明证书、执照和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相符,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和译本与原本相符及其他相同证明 |
(1)自然人每件收取120元。 (2)法人及其他组织每件收费500元。 |
||
12 |
(二)涉外公证书使用国要求同时证明该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
每件100元。 |
||
四、其他公证事务 |
||||
13 |
(一)提存公证 |
按标的额的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标的额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0.2%,最低400元; 1000万元-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08%; 1亿元以上部分,为0.05%。 |
代当事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
|
14 |
(二)保管文书(含遗嘱)、有价证券、资金等 |
(1)每件每年收费50元。 (2)保管物品的,每件每年收费200元。 |
||
15 |
(三)代办登记、认证事务 |
每件收费100元。 |
||
16 |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或当事人自愿登记的事务 |
每件200元。 |
||
17 |
(五)代拟法律文书 |
双方协商收费。 |
||
18 |
(六)解答法律咨询,承担公证顾问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调解等 |
双方协商收费。 |
||
19 |
(七)新型、综合性公证法律服务 |
双方协商收费。 |
||
五、其他服务收费 |
||||
20 |
(一)涉台公证书正副本核对与邮寄 |
婚姻、出生、经历、学历、亲属关系等民事公证书正副本核对 |
每件收费200元。 |
|
21 |
房屋买卖、赠与、遗产分割、放弃继承权等不动产事务公证书正副本核对 |
每件收费400元。 |
||
22 |
合同、法人资格、资信证明等经济事务公证书正副本核对 |
每件收费500元。 |
||
23 |
公证书副本邮寄审查 |
每件收费30元。 |
||
24 |
(二)查询公证档案资料 |
每个公证卷宗收费20元。 |
||
25 |
(三)公证书翻译费 |
每件收费80元。 |
||
26 |
(四)证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法律文书的,制作公证书 |
每份20元。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另收20元。 |
||
27 |
(五)应当事人要求上门提供核实或上门提供办证服务 |
在收取公证费的基础上,每次加收200元。 |
公证人员已上门的此项费用不予退还。 |
|
28 |
(六)公证机构为当事人办理公证提供复印、拍照、录音录像、摄像等服务(除办理遗嘱公证) |
按实际成本支出双方协商收费。 |
说明:
1、公证机构在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其他资料翻译、译文校对以及公证过程中发生的邮寄费等费用;当事人委托公证机构外出办证、调查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代办登记、代办认证等服务过程中登记、认证机构收取的费用。
2、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2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3、因公证机构的原因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4、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收费票据。
5、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
6、本通知中的“件”是指所受理的一项公证事项。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
2017年6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