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205/2020-00611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决定
发布机构: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文号: 通司发〔2020〕43号
成文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5-2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陈晓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的决定
索引号: 014207205/2020-00611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决定
发布机构: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文号: 通司发〔2020〕43号
成文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5-2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陈晓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的决定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陈晓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的决定
来源: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发布时间:2020-05-25 16:38 累计次数: 字体:[ ]

我局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陈晓宇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的申请。

经审核,陈晓宇,男,1993年12月3日出生,根据通司发﹝2018﹞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在港闸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执业,2019年4月到2020年5月12日在崇川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执业,现因通过国家统一法律执业资格考试准备从事律师工作,特申请注销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2020年5月12日与崇川区中兴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目前与崇川区中兴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件已结清,档案已交接,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

经我局对陈晓宇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核准陈晓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南通市司法局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