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05/2021-00578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 ||
发布机构: | 行政服务处 | 文号: | 通司发〔2021〕33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秦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决定 |
索引号: | 014207205/2021-00578 |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 ||||
发布机构: | 行政服务处 | ||||
文号: | 通司发〔2021〕33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秦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决定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秦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决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收到秦峰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申请。
经审核,秦峰,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根据通司发﹝2018﹞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原在南通市崇川区益群法律服务所执业,2021年4月26日与南通市崇川区益群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目前与南通市崇川区益群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件已结清,档案已交接,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现申请转所至南通市崇川区永兴法律服务所执业。
经我局对秦峰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核准秦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申请。
南通市司法局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