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05/2019-00212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日期: | 2019-04-2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准予温志元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决定 |
索引号: | 014207205/2019-00212 |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9-04-22 | ||||
发布日期: | 2019-04-24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准予温志元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决定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准予温志元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决定
我局于2019年4月17日收到温志元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申请。
经审核,温志元,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于2001年4月经考核合格获省司法厅授予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1988年至2009在海安县吉庆法律服务所工作,2010年至2018年12月在南通意普万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因该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由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致温志元失业,现拟在海安市墩头法律服务所执业。
经我局对温志元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准予温志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南通市司法局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