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05/2021-00226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决定 | ||
发布机构: | 行政服务处 | 文号: | 通司发〔2021〕8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3-27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 有效性: |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准予王永余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决定 |
索引号: | 014207205/2021-00226 |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决定 | ||||
发布机构: | 行政服务处 | ||||
文号: | 通司发〔2021〕8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3-27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 ||||
有效性: |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准予王永余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决定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准予王永余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决定
我局于2021年3月10日收到王永余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申请。
经审核,王永余,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于2020年12月经考试合格获省司法厅授予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1981年至1983年,在原南通地区轮船运输公司担任职员,1983年至1989年在通州监狱担任警官,1989年至2017年在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担任法官,2017年2月退休,现拟在南通市崇川区时进法律服务所执业。
经我局对王永余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准予王永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南通市司法局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