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205/2021-00579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决定
发布机构: 行政服务处 文号: 通司发〔2021〕34号
成文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06-2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刘正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决定
索引号: 014207205/2021-00579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决定
发布机构: 行政服务处
文号: 通司发〔2021〕34号
成文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06-2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刘正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决定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刘正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决定
来源: 行政服务处 发布时间:2021-06-29 12:24 累计次数: 字体:[ ]

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收到刘正明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申请。

经审核,刘正明,男,1952年4月17日出生,根据通司发﹝2018﹞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原在南通市崇川区益群法律服务所执业,2021年4月26日与南通市崇川区益群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目前与南通市崇川区益群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件已结清,档案已交接,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现申请转所至南通市崇川区永兴法律服务所执业。

经我局对刘正明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核准刘正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申请。

南通市司法局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