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05/2020-00975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决定 | ||
发布机构: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 文号: | 通司发〔2020〕77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季春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的决定 |
索引号: | 014207205/2020-00975 |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决定 | ||||
发布机构: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 ||||
文号: | 通司发〔2020〕77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季春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的决定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季春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的决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4日收到季春红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的申请。
经审核,季春红,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根据通司发﹝2018﹞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在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执业,现因通过国家统一法律执业资格考试准备从事律师工作,特申请注销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2020年9月13日与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目前与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件已结清,档案已交接,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
经我局对季春红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核准季春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南通市司法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