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205/2020-00975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决定
发布机构: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文号: 通司发〔2020〕77号
成文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09-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季春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的决定
索引号: 014207205/2020-00975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决定
发布机构: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文号: 通司发〔2020〕77号
成文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09-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季春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的决定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季春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的决定
来源: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发布时间:2020-09-30 17:12 累计次数: 字体:[ ]

我局于2020年9月24日收到季春红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的申请。

经审核,季春红,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根据通司发﹝2018﹞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在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执业,现因通过国家统一法律执业资格考试准备从事律师工作,特申请注销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2020年9月13日与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目前与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件已结清,档案已交接,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

经我局对季春红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核准季春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南通市司法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