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立法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

《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

来源: 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8-04-02 字体:[ ]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4月1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在本页面征求意见栏内直接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崇川区世纪大道6号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22601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fzb515@126.com。

                                                           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

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

(2009年5月5日通政发〔2009〕40号第一次发布,2012年8月13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12〕6号第一次修订公布,2018年 月 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18〕 号第二次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表彰在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组织,树立以质取胜、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推动本市各行各业创造卓越,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通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南通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并设立市长质量奖提名奖,鼓励追求卓越的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市长质量奖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原则上应包含1家中小企业。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

第六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协调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

(三)组织开展陈述答辩活动,向市政府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的候选名单等。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修订评审规则、评审专家和监督员工作守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

(二)组织开展评审活动,并监督评审过程;

(三)引导组织建立卓越绩效模式,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经验和做法,监督获奖组织的质量行为;

(四)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市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创建市长质量奖组织的培育推进和审核推荐工作,以及宣传和推广获奖组织的经验和成果。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定需要,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在社会各界公认的具有广泛代表性、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行业质量专家和企业优秀管理者或首席质量官中优先推荐,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二)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实践经验,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接受过《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教育,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沟通能力;

(三)身体良好,一般不超过65周岁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为中国质量奖或省级政府质量奖评委,或为市长质量奖以上获奖组织负责人;

(四)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5年以上;

(二)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质量发展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荣获下列荣誉奖项之一的:

1. 近5年3次获得“南通市质量标兵企业”称号;

2. 近3年获得全国行业质量奖或相当等次奖项;

3. 近5年获得县级政府质量奖;

4. 近3年内2次获得鲁班奖或国优工程奖;

5. 近5年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四)近3年,取得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5位;

(五) 近3年,具有良好的质量、安全、资信、合同、能源计量等社会信用信誉,“三废治理”达标,工业企业获得蓝色及以上环保信用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的;

(二)近3年国家、行业和省、市产(商)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三)近3年建筑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超过2起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其他组织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调查并追究责任的;近3年发生按行业规定有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卫生、环境及其他责任事故,存在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收等违法纪录的;

(四)近3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五)近3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评审分占20%,现场评审分占70%,陈述答辩分占10%。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申报的起始日期、工作安排和注意事项。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原则,提交《年度市长质量奖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证明性材料,并经各地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报组织的主体资格、材料规范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材料评审专家组和若干现场评审专家组,分别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各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专家组提交的材料评审报告,按照拟获奖组织不超过1:3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现场评审专家组采取查验实证、交流座谈、考试发布等形式,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现场评审专家组提交的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向领导小组提交进入陈述答辩的单位组织,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后组织开展陈述答辩活动,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单位的陈述答辩情况进行打分。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情况,汇总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提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的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获奖名单,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予以通报表扬,颁发奖牌、证书和50万元奖金,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内部质量改进、社会公益活动和对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予以通报表扬,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按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和县(市)财政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每年初应填报《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交所在地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各地质量强(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有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应在确认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组织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向领导小组报告。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领导小组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市长质量奖奖金,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满3年的组织,在按评审当年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组织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标志的,必须按照获奖年度进行标识标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证书和奖牌。

第三十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或参与相关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对参评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严禁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过程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纪检监察或行风监督人员为市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员,全程监督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反馈评审专家组成员和接受评审单位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接受评审的组织须对评审专家组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专家组须对接受评审的组织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由双方分别将所作评价反馈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经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申报资格,已获奖的,收回奖牌、证书和市长质量奖奖金,纳入信用管理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等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审。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相应的质量奖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