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205/2020-00491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发布机构: 律师工作处 文号: 通司发〔2020〕28号
成文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4-2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开展2019年度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方案
索引号: 014207205/2020-00491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发布机构: 律师工作处
文号: 通司发〔2020〕28号
成文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4-2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开展2019年度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方案
关于开展2019年度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方案
来源: 律师工作处 发布时间:2020-04-22 13:3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所,市相关单位: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现就开展2019年度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1.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

2020年1月1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申报参加考核。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材料。

2.全市领取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的律师

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向所在的执业机构申报参加考核;

2020年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内的非在江苏新执业律师应当申报参加考核;

2019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律师、2019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2020年1月1日后获准在江苏新执业的律师无需申报参加考核。

二、考核时间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延迟至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律师在考核结束前因未被评定考核等次有执业证明需要的,由律师事务所开具证明,由主管司法局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三、考核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1.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的落实情况。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第六、七、八、十条和《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五、六、七、八、九条所规定的内容;

2.律师事务所落实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辩护代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3.律师事务所参与法企同行活动情况;

4.律师E通管理软件使用情况;

5.律师事务所开展党建工作、诚信建设情况。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内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考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

四、考核程序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1.律师提交材料和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律师应当及时登录“江苏律师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数据和考核材料。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详细核对所属律师网上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对所属律师的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已经提交变更执业机构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向原所在律师事务所申请参加考核,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予以评定考核等次;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获批准的,向现所在律师事务所申请参加考核。

2.考核初审。主管司法局应当及时登录“律师管理系统”,认真核查相关材料,对律师年度执业情况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3.律师协会考核。市律师协会应当及时登录“律师管理系统”,对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对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后再予以审查确定。

4.考核结果公示。市律师协会应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网站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间,律师对于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照规定予以复核处理。

5.考核结果备案审查。市律师协会应当于公示期满后,将考核结果通过“律师管理系统”报送所在地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市局在审查中发现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情形的,退回律师协会重新审查。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1.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登录“江苏律师服务平台”,在完成对本所的自查自评工作后,网上填写、报送相关信息、数据等考核材料。

2.主管司法局应当及时登录“律师管理系统”,认真核对相关材料,结合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网上巡查或者实地检查考核情况,出具初审意见。

3.市局审查、评定考核等次。市局及时对县(市、区)司法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评定考核等次。市直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由市局负责。

4.考核结果公示。市局在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后,应当按照《考核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本地司法行政网上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间,律师事务所对于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按照规定予以复核处理。

(三)考核结果公告

1.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于2020年5月20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初审工作,并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局律师工作处。

2.市局、市律师协会将于县(市、区)局考核工作结束后,不定期派出联合执法检查组综合对主管司法局年度考核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四)考核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各地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切实认清做好年度检查考核和日常巡查工作是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的法定要求,是有效提高本地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必然途径。要认真梳理在2019年“律师行业专项警示教育整顿活动”及日常监管中所发现的问题,结合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开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重点针对私自收案、私自收费、收费不合理、代理不尽责、代理有利益冲突案件,内部管理混乱、卷宗不归档管理、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等突出问题,认真实施检查考核,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简化程序要求,强化考核实效。各地要充分利用“律师管理系统”提高工作质效,将系统预警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作为重点,继续采用“以案倒查”的方式开展考核工作。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今年年度考核工作的开展调整为“以网上巡查为主、以实地检查为辅”。主管司法局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实施“实地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60%,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实施“网上巡查”抽查每所代理案件数不得低于5件;市局将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重点通过“律师管理系统”核查县(市、区)司法局“网上巡查”意见准确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方式对律所实施抽查,抽查县(市、区)所属律师事务所数不得低于50%。

3.优化等次评定,鼓励行业先进。试点建立行业先进“考核免检”制度,对纳入免检范围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考核申报后直接作出“合格”或者“称职”的等次评定,进一步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创先争优,在行业内推动形成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一是对2019年度受到南通市级党委政府部门(包括律师协会)以上表彰(含本级)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可以纳入本次“考核免检”范围;二是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在2019年度考核中申请下一年度免检的,经过实地以案倒查合格,可以纳入2020年度“考核免检”范围。律师事务所(包括所属律师)存在投诉未调查办结的,被确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惩戒或者免于惩戒的,不得纳入“考核免检”范围。律师存在上述情形的,不得纳入“考核免检”范围。

五、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和执业机构年度考核工作

(一)考核准备工作

1.组织开展两公律师机构排查清理。请各地抓紧对现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机构进行排查梳理,机构调整改革后,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录“江苏律师服务平台”提交名称变更申请,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对已经不存在的机构,在完成人员调转和注销后,主管司法局应及时发起注销流程。

2.提前做好人员调转及注销工作。因机构调整改革,公职律师单位发生变动的,应尽快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对有《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不符合继续担任“两公律师”条件的,不必参加此次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或主管司法局及时发起注销流程并收缴其律师工作证。

以上准备工作请于4月27日前完成。

(二)考核备案程序

1.单位信息维护。各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律师的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单位年度考核备案工作启动前,应及时使用机构账号登录“江苏律师服务平台”,进入年度考核功能模块,点击左侧“机构信息维护”,按照要求对机构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并上传相关材料。

2.律师提交考核备案材料。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所在单位通过“江苏律师服务平台”完成机构信息维护后,个人考核备案通道开启。律师应及时登录个人账号,进入年度考核功能模块,点击“律师考核”,按照系统提示的步骤填写相关信息,完成后点击“送机构审核”。公职、公司律师需上传《2019年度公职(公司)律师考核登记表》(单位盖章)。法律援助律师按系统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3.单位审核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律师个人提交考核申请后,由所在单位机构登录“江苏律师服务平台”,对本单位律师提交的考核申请评定等次意见。主管司法局收到考核信息后应及时提出意见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市级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考核结果直接报市局备案。

4.考核公示。年度考核备案工作结束后,市局应当将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5.备案盖章。各县(市、区)应当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考核备案工作,根据考核结果自行组织在律师工作证上加盖考核专用印章。市级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报市局加盖印章。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申请暂缓考核的须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所在单位律师管理部门应当暂缓其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后再予以审查确定。

2.对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3.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由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参加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市司法局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司法厅收回、注销其律师工作证。相关单位未及时开展考核并报送考核材料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提醒督促。

4.各地要认真做好年度检查考核备案工作,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应当责令整改;发现有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同时抄告其主管机关、所在单位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苏省2019年度公职律师考核登记表

2.江苏省2019年度公司律师考核登记表

南 通 市 司 法 局 南通市律师协会

2020年4月22日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