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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19年09月02日 - 2019年09月11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司法局

关于征求《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南通市司法局决定,将《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9月1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在本页面征求意见栏内直接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226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箱: 1245143615@qq.com。

四、电话/传真:(0513)59003873。

南通市司法局

2019年9月2日

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推进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强审管联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苏办〔2015〕2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实施及审管联动协调,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审管联动协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政府设立的行政审批局,是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市级集中许可部门。市级以下政府(管委会)设立的行政审批局,是本级政府(管委会)行使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集中许可部门。集中许可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和行政主管部门划入集中许可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职能。

划出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相对集中许可定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是指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并报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备案,由集中许可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定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包含事中事后监管,事中监管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的行为;事后监管是指在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后,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是否符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遵循原则】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设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集中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的协同配合、职责分工,遵循审管分离、权责一致、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原则,实现行政许可精简规范、高效便民,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第七条【经费保障】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

【编制保障】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所需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从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编制中相应划转。

【技术保障】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所需技术支撑由行政主管部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职能划转时应同时移交相应技术支撑。

【资料移交】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涉及档案、文件移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与集中许可部门做好交接。

第二章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确定

第八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市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方案报审稿,确定市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内容、范围和实现形式,依法报市委同意,并经省委、省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公布市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目录清单。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纳入市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集中事项目录清单中的其他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行政主管部门梳理拟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提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现形式,提供部门职责边界划分建议,职责边界划分建议未明确的事项,原则上由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实施。

第十条【集中许可部门职责】集中许可部门梳理承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可行性,提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现要件建议。

第三章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中部门职责及分工

第十一条【政府相关专门机构职责】市政府指定部门牵头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争议协调解决工作,协调确定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集中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完善集中许可部门与同级其他部门工作衔接办法和协调配合机制。

第十二条【集中许可部门职责】市级集中许可部门负责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并指导市级以下政府(管委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建设、许可流程再造、许可环节优化等相关工作体系、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工作;

(二)负责办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入的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管理、规划审查、工程许可、安全审查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以及相关审批事项;

(三)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勘查和验收、集体讨论、专家评审、听证或公告等工作;

(四)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化建设,协助建设和管理由行政主管部门扎口建设的专网;

(五)向行政主管部门推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信息;

(六)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七)负责处置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行政审批行为引发的复议、诉讼、政府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

(八)配合行政主管部门以法定主体名义办理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前行政许可行为的被复议、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

(九)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政策标准会商和业务指导;

(二)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提供相应的专业和技术支持;

(三)配合集中许可部门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勘查和验收、集体讨论、专家评审、听证或公告等工作;

(四)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提出撤销建议,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是否符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以及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将监管中发现影响行政许可或与行政许可有关的问题及处理结果通报集中许可部门;

(五)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

(六)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七)建立与上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联系渠道,做好集中许可部门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

(八)落实专人负责行政许可信息的接收、运转和反馈。及时向集中许可部门推送监管信息以及与许可有关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策信息;

(九)负责受理、处置集中许可部门转办监管环节的投诉、举报事项,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集中许可部门;

(十)具体承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前行政许可行为的被复议、诉讼、政府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

第十四条【事项未全面划转前部门审查职责分工】已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因人事、机构等原因,行政主管部门未全面划转审查职能的,机构编制部门应组织行政主管部门、集中许可部门结合工作实际事项全面划转。在全面划转前,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部门)为行政审批提供技术支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支撑文件相关复议、诉讼、政府信息公开、信访等;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及承担主要技术审查的,具体审批行为引发的复议、诉讼、政府信息公开、信访等,由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上述事项时,相关文件依法需要由集中许可部门署名的,或依法需要由集中许可部门协助参与司法活动的,集中许可部门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部门人员未划转的分工】已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行政主管部门未相应划转下列事项办理人员及编制的,相关事项仍由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中许可部门应根据第十四条做好协同配合。

(一)骗取许可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二)担任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

(三)政府信息公开;

(四)投诉举报处置;

(五)行政许可听证;

(六)现场勘查;

(七)其他人员未划转事项。

第十六条【事项未全面划转前职责确定】因职能、人员、编制划转未到位,集中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与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不一致的,应及时向政府汇报,并抄送机构编制部门。

第十七条【协同机制】集中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的职责分工、审管联动协同机制另有约定的,应当出台书面协同工作机制,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司法部门备案。

第四章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

第十八条【相对集中许可清单制定及动态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由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颁布施行。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机构编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调整。集中许可部门与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新增、减少或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由集中许可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调整。

第十九条【办事指南制定】集中许可部门制定标准化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明确设定依据、实施对象、权限内容、办结时限、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办理流程等,应抄送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集中许可部门。

【办事指南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应当及时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调整进行动态调整。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有调整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变动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依据反馈至集中许可部门。集中许可部门也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及时调整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联动协调】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编制和优化进行业务指导,集中许可部门在制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工作中,需请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征求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集中许可部门可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请示或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特殊环节】集中许可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现场勘查和验收、集体讨论、专家评审、听证或公告等,制定操作程序,在承诺期限内出具结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业领域专家及特定资质机构建议名单,配合集中许可部门建立行政许可专家库。专家及特定资质机构相关信息有调整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函告集中许可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信用承诺】建立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行政相对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诚信经营作出书面承诺。

对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集中许可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后补”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予容缺收件进行审查,如在承诺期限内未补齐材料的,不予办理。

集中许可部门应将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书面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列入集中许可异常名录,不予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后补”等便利服务措施。

第五章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机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清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监管清单,包括事项名称、监管对象、监管依据、职责分工、监管方式、监管程序、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中介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规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集中许可部门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相关监管活动。

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集中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并移送相关调查取证材料,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审批与监管联动机制

第二十七条【制度修订联动】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已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应商集中许可部门共同修改。

第二十八条【会商制度】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工作会商制度,会商可以函告或专门会议的形式开展。

专门会议由集中许可部门召集和主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商集中许可部门组织召开,必要时由市政府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部门根据会议内容确定。集中许可部门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及相关材料转发参会单位,参会单位应当及时认真研究并派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信息平台联动】建立集中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平台,实现行政许可、监管信息互联互通。信息交流可采用信息平台送达或函告两种信息交流方式。

第三十条【集中许可部门信息交换】集中许可部门原则上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的有关信息通过信息交换平台送达或函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监管中需要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集中许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一条【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部门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则上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结果通过信息平台送达或函告集中许可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向集中许可部门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许可行为建议的,应出具建议书,注明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集中许可部门在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步办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上下协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上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集中许可部门与上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联系渠道,协调对接使用许可专网专线、行业数据库、密匙密码等,促进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协调组织集中许可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许可业务培训和会议;配合集中许可部门开展下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业务的指导和培训。

第七章责任监督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集中许可部门对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和许可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开展的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对根据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作出的行为承担绩效考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纳入机关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五条【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工作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施行时间】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溯及力】本办法效力溯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全过程。

附件2《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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