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2-19 16:49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桌、椅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做到静态记录、动态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由局计财装备处归口管理,计财装备处和使用部门分级负责,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计财装备处指定专人分别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和固定资产的资金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明细账的建立。根据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设户,按品种记载固定资产的金额、增加、减少和结存数量,其固定资产总金额应与固定资产总账金额一致。根据固定资产的分布情况,按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先预算、后审批、再购置”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计财装备处审核其经费来源,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由计财装备处统一采购。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购进后,由使用部门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计财装备处凭《固定资产领用单》及经办人交回的支票存根、购货发票、审批表等原始票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部门固定资产台账。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机关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经常核对,保持账物相符;应注意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提高使用效益。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固定资产调拨,由计财装备处和调用部门共同负责办理。调拨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或局办公会议批准,方可实施。对上级拨入、下级调入的固定资产,须办理登记使用手续,由计财装备处统一调配使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出借。借出固定资产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由计财装备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在借出和归还时,应由计财装备处和借用单位共同验收,在借出期间,如借用单位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按固定资产价值及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变卖)。固定资产因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确实不能修复使用的和超过使用年限确实不需用的,经使用部门和计财装备处协商并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减少手续。报废、变卖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填写《固定资产减少单》,计财装备处凭此处理账务。

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和报废残值收入交计财装备处入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以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全面清查应在每年年终前进行,局部清查应在每季度末进行,具体范围由计财装备处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确定。

清查时,在分管局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计财装备处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各使用部门积极配合。清查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对各项固定资产逐项核对,查明账存数和实存数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各项固定资产经过盘点清查,计财装备处根据实存数和账面数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反映盘点清查结果。对盘亏的应积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人责任;盘盈的应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增加固定资产。清查结果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根据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应清退保管的公物,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得擅自处置。部门负责人办理移交手续,由计财装备处派人负责监交;部门内部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