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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司法行政问答知识库

来源: 宣传教育处 发布时间:2020-02-25 字体:[ ]

1.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国家宪法日及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全省法治宣传月”是哪个月?

答:国家宪法日及全国法制宣传日是现行宪法的实施日,12月4日。“全省法治宣传月”是12月。

4.“七五”普法规划中把什么内容第一次纳入到了领导干部学法内容?

答:第一次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各项党内法规明确纳入领导干部学法内容,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和协调。

5.什么是公共法律服务?

答:是指导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必需的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6.新形势下,需要建设一支什么样的律师队伍?

答:新形势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最根本的是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

7.新形势下,广大律师应做好哪几方面的准备?

答:一是提高政治素质。广大律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坚定性。二是提高专业水平。广大律师要做酷爱学习、毕生读书的人,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辩护、代理能力,努力成为法律服务的行家能手。三要提高职业操守。广大律师要加强以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价值观,做良好社会风尚的引领者。

8.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主要有哪些?

答:(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9.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哪些事项?

答:(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10.什么是司法鉴定?

答:简单地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11.对司法鉴定意见不满意怎么办?

答:司法鉴定是专业技术人员对诉讼活动中出现的某些特定事项依法进行鉴别和判定的科学技术实证活动。鉴定结论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点,鉴定结论是否被相关方采信取决于相关方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无权决定。当你对司法鉴定意见不满意时,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询问,由司法鉴定机构给予解释和说明;在诉讼阶段的,向法院提出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询;或者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

12.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社区服刑人员是指什么?

答: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规定实行社区矫正的其他罪犯。

13.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什么情形之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答: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14.什么是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是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15.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16.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启动方式有哪些?

答:可由人民监督员要求启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申请启动;检察院提起。

17.我国的立法包括哪些形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形式: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国务院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

18.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同时,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2)体现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率;(3)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从实际出发,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19.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

答: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和重要内容。重大行政决策一般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

20.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架构,实现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四级政府全部建立起法律顾问制度。同时,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示范带动企业、农村、社区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各层次和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

21.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以简政放权为核心、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为目标,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22.什么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答: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要求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3.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为:(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4.行政执法监督有哪些方式?

答:行政执法监督一般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主要有以下方式:

(1)对行政执法实施专项检查;

(2)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

(3)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施备案审查;

(4)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评估;

(5)通过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

(6)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7)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25.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26.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后,原行政机关不再行使。

27.两法衔接机制的内涵是什么?

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简称两法衔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形成执法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

28.开展行政指导主要有哪些方式?

答:从地方立法以及行政指导实践来看,行政指导一般采取下列方式实施:

(1)制定和发布指导、引导性的政策;

(2)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

(3)发布信息;

(4)示范、引导、提醒;

(5)建议、劝告、说服;

(6)其他指导方式。

29.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哪些信息?

答: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30.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是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1.哪些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2.为什么要开展行政调解?

答:做好行政调解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调解解决了大量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可以说,行政调解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33.行政机关订立的哪些类型合同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答:行政机关订立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应当进行法律、经济、技术、环境成本效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风险可控程度、分析对策措施。

3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什么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答: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并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35.哪些合同纠纷更适合通过仲裁解决?

答:广义上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约定仲裁。但是以下几类合同纠纷更适合通过仲裁解决:

(1)当事人希望快速解决商事争议的合同纠纷;

(2)注重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的合同纠纷;

(3)专业性很强的合同纠纷;

(4)合同相对方为己方住所地以外的合同纠纷;

(5)涉及国外执行的合同纠纷。

36.重组后的市司法局“一个统筹,四大职能”具体指什么?

答:重新组建的市司法局将全面形成“一个统筹、四大职能”工作格局,即统筹全面依法治市工作,承担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罚执行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