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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不服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6-29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1〕通行复第56号

申请人:夏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穆,大队长。

申请人夏某对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6041904807310)不服,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当面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书面答复,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6041904807310)。

申请人称:2021年4月13日15时44分,申请人驾驶车牌为苏XXXXXX小客车行驶到濠西路奥特莱斯广场前路段时,左前方白色大众汽车刹车灯亮,申请人也跟着减速,当时看到斑马线处有一男一女共两人,一名女士在车辆减速后过了马路,男士一直站着不动,白车在女士过后也过了斑马线,申请人行驶至斑马线前也减速,该行人完全没有要过的意思,之后继续向前大概200米,准备右转弯时,被南通市交警四大队民警查获,进行了罚款50元,扣3分的处罚。申请人认为,在申请人看到左前方白色大众车踩刹车时自己也及时减速,同时看到斑马线上有行人2人,2人在同一位置,为什么有一人能过;行人在未通过时所在位置是在非机动车道上,并没有行走至机动车道的斑马线,按交通法规定不属于未礼让行人;在被交警查获后,申请人和交警解释,交警给出的答复是,只要行人在斑马线上,就算没有动,驾驶人也应该将车停在斑马线前,摇下车窗,询问行人是否通过,必须有这个过程,否则即未礼让行人,申请人认为这种解释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申请人建议交管部门处理违章时,本着对公民负责,对国家负责,严格执法的态度,详细记录违章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等重要违法要素,避免产生歧义。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为: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6041904807310);2.光盘。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1年4月13日15时44分许,民警在濠西路奥特莱斯路段执勤时,发现苏XXXXXX小型轿车经该路口由南向北进入人行横道时,遇行人在人行横道由东向西通过过程中,苏XXXXXX小型轿车未停车让行。申请人当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违法过程有民警执法记录仪记录。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民警发现违法后,立即将苏XXXXXX小型轿车拦下,并检查了申请人的证件。针对其所实施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听取了申请人“行人站在台阶上未下来”等陈述申辩,民警向其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当时行人已经站上斑马线,其陈述申辩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当场作出50元罚款的决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同时作出对申请人驾驶证记3分的处理。值勤民警当场开具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6041904807310),交由申请人确认签字并且当场送达文书。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申请人提出“当时斑马线上有一男一女两人,其中一人已经通过”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申请人提出的“行人在未通过时所在的位置在非机动车道上,并没有行走至斑马线,不属于未礼让行人”,通过视频可以看出当时行人已经站在斑马线上亟待过马路,民警现场的解释合情合理。经查看民警执法记录视频,行人在濠西路奥特莱斯路段人行横道处由东向西过街过程中,苏XXXXXX小型轿车未进行礼让事实清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案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款正确,处罚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为: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6041904807310);2.光盘。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3日15时44分许,申请人驾驶苏XXXXXX小型轿车在南通市濠西路奥特莱斯路段人行横道处实施了“机动车未礼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后由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当场查处,于当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6041904807310),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申请人不服案涉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处以五十元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单位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申请人交通违法行为后,向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口头告知其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案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送达。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机动车在经人行横道时未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有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的相关陈述申辩不符合法律规范,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3206041904807310)。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