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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未履行赔偿职责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9-13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通行复第121号

申请人:陶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为“责令被申请人未能履职应当赔偿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单位的财产损失,并支付给申请人从2014年8月至今的延迟利息”,于2021年9月5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上述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行政赔偿事项单独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陶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