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通行复第121号
申请人:陶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为“责令被申请人未能履职应当赔偿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单位的财产损失,并支付给申请人从2014年8月至今的延迟利息”,于2021年9月5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上述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行政赔偿事项单独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陶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