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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不服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8-03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1〕通行复第82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曹军,局长。

申请人朱某不服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1]通自然资规依复162号,以下简称16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机关邮寄《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28日收悉。6月29日,申请人重新向本机关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次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16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南方公寓(A、B)幢(郭里园商住合楼)是2003年6月批复([2003]315号)、NTF-2004003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2006年10月竣工交付使用的。申请人是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为了弄清小区的物业用房、居委会用房、人防工程、地下室(地下汽车库)汽车位的所有权人和车位分布等情况,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至被申请人处追问2005年规划许可证上修改后的(南方公寓A、B幢,原郭里园商住综合楼)结建地下室(汽车停车位)的设计图纸,并在被申请人的档案室看到了这些资料。申请人按照要求对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同月21日,申请人收到16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范围,建议咨询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当场答复,不该等到14天后再答复,建设项目的审批、开发商报送的设计施工图纸、验收竣工记录等属于建设项目的档案,不该归类为信息公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16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16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按期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法规。《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2021年6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当面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南方公寓(A、B)幢(郭里园商住综合楼)①竣工验收合格存根②竣工验收地形图③2005.5规划修改后的地下车库(车位)图纸”。被申请人受理后,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16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经查,该信息不属于我局公开范围,建议咨询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的答复,并通过挂号信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因此,被申请人作出16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按期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二、被申请人的案涉答复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申请人所称的“南方公寓(A、B)幢(郭里园商住综合楼)①竣工验收合格存根②竣工验收地形图③2005.5规划修改后的地下车库(车位)图纸”信息,属于上述规划审查事项。《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以下简称第7号市政府令)是南通市人民政府为规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实施、优化行政许可事项监管而制定的地方规章,第7号市政府令第九条规定:“集中许可部门负责办理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并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办理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信访、投诉、举报等”。《关于印发〈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办[2019]79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负责办理市级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管理、规划审查、安全审查、工程许可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印发〈南通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办[2019]76号)第三条第八项规定:“…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技术审查”。综上,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是该政府信息的答复机关。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据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我局公开范围,建议咨询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该答复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按期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为:1.16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邮寄凭证;2.《南通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第7号市政府令;4.《关于印发〈南通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办[2019]76号)、《关于印发〈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办[2019]79号)。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南通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南方公寓(A、B)幢(郭里园商住综合楼)①竣工验收合格存根②验收竣工地形图③2005.5规划修改后的地下车库(车位)图纸”。2021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做出16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建议咨询南通市行政审批局。16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另查明,2019年3月31日,中共南通市委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南通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办[2019]76号)和《关于印发〈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办[2019]79号)。《关于印发〈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办[2019]79号)第三条规定,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的主要职责是:…(三)负责办理市级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管理、规划审查、安全审查、工程许可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第九项规定,市行政审批局设规划审查处。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验线、规划竣工核实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关于印发〈南通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办[2019]76号)第三条规定,南通市自然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八)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技术审查。2020年4月23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发布第7号市政府令,第7号市政府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集中许可部门负责办理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并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办理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信访、投诉、举报等。

上述查明事实有16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邮寄凭证、《南通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印发〈南通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办[2019]76号)、《关于印发〈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办[2019]79号)、第7号市政府令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再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具体到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竣工核实所涉及的信息,2019年机构改革后,案涉相关职权已划归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前述规定,应当由负责行使职权的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承担相应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被申请人答复称,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三、申请人在2021年6月7日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同月21日作出16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当日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1]通自然资规依复16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