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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5-20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通行复第38号

申请人:严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亮,局长。

申请人严某不服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9号),于2021年3月8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10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9号),责令公开某小区一号地块9#楼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验收合格的证明信息。

申请人称:2015年2月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小区xx幢(施工编号:一号地块xx#楼)存在质量问题,但申请人一直未收到工程整改验收合格的书面信息。2020年10月向被申请人邮寄催办函后,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答复。2020年12月28日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工程整改合格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却答复信息不存在,未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故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9号)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9号)程序合法。2021年1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同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9号),同月2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9号)内容合法。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人组织验收,故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小区xx幢xx室相关质量问题整改合格的信息。另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由被申请人下属事业单位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相关信息均保存在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021年1月8日,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检索报告》称不存在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工程整改质量合格信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9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9号)。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为: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检索报告》;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9号)及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某小区xx幢(一号地块xx#楼)xx室存在质量问题,已责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后施工单位南通市中房建设有限公司已将相关质量问题维修完毕,工程整改质量合格的信息(整改验收合格书面信息)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收到上述申请,同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9号),主要答复内容为“申请公开某小区xx幢xx室相关质量问题整改的信息,本机关不存在,建议向原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咨询了解”,并于同月2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9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对申请人严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9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小区xx幢xx室工程整改质量合格的信息(整改验收合格书面信息)”,被申请人直属机构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经搜索查询,出具了《检索报告》,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故被申请人告知信息不存在并建议向相关单位了解,答复方式并无明显不当。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时应列明具体项,便于释法明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