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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张某不服不履行行政协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5-20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通行复第35号

申请人:赵某。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启东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6日,申请人以启东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描述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房屋拆除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拆迁补偿协议》)第5条之规定:以产权调换某村107楼101室、3号车库。并且依法予以计算本条款规定的房屋差价”,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年3月8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本案中,申请人赵某与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房屋拆除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对涉案房屋依法重新核准、评估和补偿安置的复议请求,因申请人于2010年8月14日就已与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协议,约定了被拆迁户安置房选房、交款的事项,故其至迟于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就已经知晓涉案房屋的评估和补偿安置内容,其于2021年3月6日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赵某、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