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通行复第75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启东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朱某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启政依复〔2023〕第3号),于2023年4月2日向本机关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4月4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决定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启政依复〔2023〕第3号)(以下简称3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年2月6日邮寄给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请求启东市人民政府公开:一、启东市人民政府与启东市城市建设工程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关系?二、“指挥部”是否属于行使启东市人民政府职权的行政机关?三、“指挥部”负责人姓名和所有工作人员姓名以及各自职责?四、“指挥部”办公地址、联系电话、邮编、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被申请人在3号答复书中第二段最后一句:“本机关依法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向市城建指挥部咨询。”2022年5月17日张贴在申请人家前墙面上的《评估机构选择通知》最后一句所涉及到申请人切身利益的行政发文单位“启东市城市建设工程总指挥部”。还有在2023年4月1日9时26分某大厦的过道上拍到的《启东市城市建设工程总指挥部政务公开栏》正在行使政府服务的照片,但据附近居民反映“指挥部”早已人去楼空,已经一年多了,不知去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之规定。
根据《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答复不予公开(含部分不予公开,下同)、无法提供、不予处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处理的。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作出的依申请公开信息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以作出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因逾期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或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二)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无法提供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认定事实不清、设用依据明显错误或者答复内容明显不当的;(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情形。为维护申请人的知晓权,请求复议机关撤销3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为: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3号答复书;3.评估机构选择通知;4.启东市城市建设工程总指挥部政务公开栏照片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3号答复书事实清楚、答复规范、法律依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表述为“请求启东市人民政府公开:一、启东市人民政府与启东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关系?二、‘指挥部’是否属于行使启东市人民政府职权的行政机关?三、‘指挥部’负责人姓名和所有工作人员姓名以及各自职责?四、‘指挥部’办公地址、联系电话、邮编、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内容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活动,被申请人依法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审查。经办理、法制审核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作出3号答复书,并于同日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于3月7日收到。综上,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定程序。三、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3号答复书,其提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据以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相关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申请人请求撤销,但显然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复议请求应依法不予支持。第二,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该信息内容并不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这也是申请人的理解错误。上述两条规定,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前提是政府信息,而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并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的咨询。因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被复议行政行为合法、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为: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信封;2.3号答复书及送达回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为:一、启东市人民政府与启东市城市建设工程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关系?二、“指挥部”是否属于行使启东市人民政府职权的行政机关?三、“指挥部”负责人姓名和所有工作人员姓名以及各自职责?四、“指挥部”办公地址、联系电话、邮编、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被申请人于次日收悉。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作出案涉3号答复书,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上述内容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的咨询,依法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向市城建指挥部咨询。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内容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四项内容来看,第一、二项申请内容均不能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实质系向被申请人就“指挥部”的性质及隶属关系提出咨询,被申请人答复认定为咨询,依法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第三、四项申请内容则是要求公开包括“指挥部”的人员构成、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在内的多项内容。对于这两项申请内容,如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则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待申请人补正后再进行答复;如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内容明确,则应从该信息是否是政府信息、是否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是否由被申请人制作保存以及是否存在公开豁免事由等方面进行审慎考虑后再进行答复。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四项申请内容均径行认定为咨询,答复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明显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3月6日作出3号答复书,未超过法定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启东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启政依复〔2023〕第3号),责令启东市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