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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某不服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登记告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8-26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360号

申请人:巫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巫某不服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5月16日作出的《不予登记告知书》,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于2024年7月24日收悉申请人补正的相关材料,复议请求表述为:“复查2009-214号房产证违规办证事实,纠正行政错误的行为,将违规的53.4平方违章建筑从2009-214号产权证中剔除。”

经查,申请人巫某曾于2019年4月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通骑字第2009-214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违法,请求判令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注销刘某房屋的产权证。该院于同年10月21日作出(2019)苏0691行初606号行政裁定书,以巫某与被诉行政登记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该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巫某的起诉。巫某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19)苏06行终77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是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行为仍是通骑字第2009-214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颁证行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过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巫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