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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不服不予听证告知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5-20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通行复第42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3月10日,申请人徐某以南通市行政审批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表述为:“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2月22日作出的不予听证告知的行政行为,责令对申请人的听证申请进行听证”,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12日收悉。

经查,2021年2月5日,申请人认为案涉R20026地块规划审批违法,申请人房屋在该项目内,补偿安置问题未解决,相关诉讼仍在审理,土地存在争议,规划侵害申请人权益,向被申请人邮寄《听证申请书》申请听证。南通市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案涉地块项目规划方案的利害关系人,听证理由不成立。申请人不服《告知书》,遂引发争议,复议至本机关。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等规定了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程序等内容。通常认为,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的程序性、预备性的行为,系为设定、变更、消灭或确认权利义务所作准备的行为。本案中,听证程序作为行政许可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并不具有独立、完整行政行为的特征,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复议的行政行为。对于听证程序的审查,宜纳入行政许可行为的审查范围,作为对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要件予以审查。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