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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不服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履职申请书〉调查处理情况答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14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通行复第246号

申请人:甲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甲公司不服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日作出的《关于〈履职申请书〉调查处理情况答复》,于2023年9月6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

经查,202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书》,反映乙公司以欺骗手段获得登记注册许可,要求被申请人吊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对申请人作出回复,表示乙公司向被申请人提请的公司设立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级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因此,对于“利害关系”的理解,应当限于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即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本案中,申请人举报乙公司以欺骗手段获得登记注册许可,要求被申请人吊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但是,申请人并非该注册登记行为的相对人,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也无法证明其与被举报公司的注册登记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甲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