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通行复第58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张某对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1年3月17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通公交复字[2021]第F088号)不服,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机关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被申请人所作案涉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的审查核实,亦不属于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