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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5-20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通行复第175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魏钦稳,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峰,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崇川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张某不服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0〕通自然资规依复297号),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12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0〕通自然资规依复29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1995年南通市房管局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原位于南通市崇川区任港乡城港村四组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实施行政行为,并由法院强拆。申请人申请的《建设用地申报表》要求有南通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有公章的,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提供的《建设用地申报表》区别明显,因此案涉答复不适当。为此,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0〕通自然资规依复297号)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按期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31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南通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正式、准确、完整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规划局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公章同意富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崇川区任港乡城港村四组,实施城港南村工程的《建设用地申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0〕通自然资规依复297号),已依法按期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二、案涉信息公开内容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公开“正式、准确、完整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规划局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公章同意富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崇川区任港乡城港村四组,实施城港南村工程的《建设用地申报表》”的内容,所指向的信息即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9〕通自然资依复第636号)中所提供《建设用地申报表》,被申请人保存的档案中也没有另外的《建设用地申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经查,涉及到您所申请地块的《建设用地申报表》的信息,本机关已于2019年12月12日对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9〕通自然资依复第636号)中将档案中保存的《建设用地申报表》提供给您,现不再重复提供”的答复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0〕通自然资规依复297号)内容恰当,答复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0〕通自然资规依复297号)。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为:1.《南通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国家、乡(镇)村建设用地申报表》;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0〕通自然资规依复297号)及邮寄凭证等。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南通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正式、准确、完整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规划局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公章同意富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崇川区任港乡城港村四组,实施城港南村工程的《建设用地申报表》”,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质”,用途为“维权证据”,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2020年9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0〕通自然资规依复297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答复申请人“经查,涉及到您所申请地块的《建设用地申报表》的信息,本机关已于2019年12月12日对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9〕通自然资依复第636号)中将档案中保存的《建设用地申报表》提供给您,现不再重复提供”。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0〕通自然资规依复297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对申请人张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0〕通自然资规依复297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正式、准确、完整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规划局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公章同意富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崇川区任港乡城港村四组,实施城港南村工程的《建设用地申报表》”的信息,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9〕通自然资依复第636号)中,提供《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国家、乡(镇)村建设用地申报表》,据此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0〕通自然资规依复297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