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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29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通行复第126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李某不服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4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2〕33号),于2022年6月6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当面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并提供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2〕33号),认定无章的《通拆许字(95)13号》及关联的拆迁协议和置换买卖合同无效;2.申请司法调查救济,原铁星路东弄23、24号地块家族被征收的详细资料。

申请人称:“七彩城建设指挥部”未取得征收土地文号,倒卖土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的“协议和合同”存在无效、欺诈侵权等情形。自我纠错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现申请被申请人依法纠错。针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申请司法调查救济,调查家族被征收的详细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为(复印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2〕33号);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通住建依告〔2022〕2号);3.《关于通住建依告(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4.《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通拆许字(95)第13号)、《南通市七彩城建设指挥部拆迁户住房安排通知单》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2〕33号)程序合法。2022年3月23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通行复第33号),认为申请人原申请公开的三项信息内容不明确,指向性不特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原通住建依复〔2022〕16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认定不清,故被撤销,并责令答复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据此,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向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通住建依告〔2022〕2号),要求申请人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并重新提交。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通住建依告〔202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的补正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后,进行了检索查找,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2〕33号),并于2022年4月26日邮寄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2〕33号)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1.申领《通拆许字(95)13号》必备的法定程序资料,并撤销无章的《通拆许字(95)13号》;2.‘七彩城建设指挥部’签订的格式条款‘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和安置房买卖合同(合同)’行政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和实施主体的委托函,并申请‘协议和合同’无效;3.原铁新路东弄23、24号征收启动的程序、权属审核、补偿安置结算(8户)等征收各环节详细资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内容逐一进行了审查和检索,经检索被申请人存在的政府信息已复印提供给了申请人,对检索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和经审查不属政府信息不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均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予以了告知。为此,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2〕33号),将处理结果依法告知了申请人,答复人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为:1.《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情况说明》;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通住建依告〔2022〕2号)及邮寄凭证;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2〕33号)及邮寄凭证;5.《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通行复第33号)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一)‘七彩城建设指挥部’须持①建设项目批文;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土地使用许可证;④拆迁计划;⑤拆迁方案等程序资料方可办理《江苏省房屋拆迁许可证》。原房地产管理局签发无章通拆许字(95)第13号是无效的!皮之不存在毛将焉附?请住建局征收办确认依法公开无效!(二)被拆迁人在二十年后才看到“拆迁协议”和“安置买卖合同”重要核心的法律依据,特别是故意而为之的“安置买卖合同”,被拆迁人根本不知情(只给了叁张收据),因信赖而被欺诈的事实原因请公开!专职机构存在并壮大,请刀刃向内刮骨疗伤!(三)原铁星路东弄23、24号?号房被房地产产权监理处故意登记错误及?号房是一坯无证房,政府在前期调查取证中知晓和家族中所有的重置补偿都是属被遗嘱人,唯独?号房不是。?号房无证房面积挂在被遗嘱人名下,?号房被挂在顾永乐名下。因此,原铁星路东弄23、24号壹份权属证14间房264.3㎡,拆成15间房287.95㎡分立成8户,其中4户出售,两户合并安置,两户分立安置,转账结算等详细资料申请公开。”2021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163号),告知申请人所公开的三项信息不存在,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2月7日提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本机关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通行复第33号),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1〕163号),责令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通住建依告〔2022〕2号),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补正主要内容为:1.公开申领《通拆许字(95)13号》必备的法定程序资料,并撤销无章的《通拆许字(95)13号》;2.“七彩城建设指挥部”签订的格式条款“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和安置房买卖合同(合同)”行政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和实施主体的委托函,并申请“协议和合同”无效;3.原铁星路东弄23、24号征收启动的程序、权属审核、补偿安置结算(8户)等征收各环节详细资料。被申请人于4月19日收到补正,4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2〕33号),答复主要内容为:一、申请公开的“申领《通拆许字(95)13号》必备的法定程序资料,并撤销无章的《通拆许字(95)13号》”,经查拆迁人南通市七彩城建设指挥部申领通拆许字(95)1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申领拆迁许可证的报告》等6项资料,现将6项资料复印件提供。申请撤销无章的通拆许字(95)1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二、申请公开的“‘七彩城建设指挥部’签订的格式条款‘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和安置房买卖合同(合同)’行政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和实施主体的委托函,并申请‘协议和合同’无效”,经查法定代表人和实施主体委托函的信息,不存在,七彩城建设指挥部负责人为胡晓林。申请协议和合同无效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三、申请公开的“原铁新路东弄23、24号征收启动的程序、权属审核、补偿安置结算(8户)等征收各环节详细资料”,经查原铁新路东弄23、24号地块未经征收程序,故申请的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另经查,原铁新路东弄23、24号房屋在1995年南通市七彩城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内,其启动房屋拆迁程序的详细资料(除本答复书第一条所列6项资料外)及原铁新路东弄23、24号房屋的权属审核、补偿安置结算(8户)等征收各环节详细资料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于次日邮寄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不服该答复,提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本机关认为:一、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3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通住建依告〔2022〕2号),4月19日收到补正,4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2〕33号),次日邮寄送达,程序合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针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经检索查找,被申请人已提供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通拆许字(95)第13号〕的6项资料复印件,但未查找到七彩城建设指挥部签订的格式条款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和安置房买卖合同(合同)行政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和实施主体的委托函及原铁星路东弄23、24号征收启动的程序、权属审核、补偿安置结算(8户)等征收各环节详细资料的等信息,并予以告知,同时针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撤销无章的《通拆许字(95)第13号》、协议和合同无效,被申请人依照第三十九条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妥。至于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理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4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住建依复〔2022〕3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