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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不服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8-08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369号

申请人:袁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袁某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3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表述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公交复字结论〔2024〕第F184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本机关于7月15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案涉事故复核结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的审查核实,同样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外,申请人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处理、认定过程中,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袁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