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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不服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9-30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2〕通行复第186号

申请人:季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

申请人季某不服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崇依复〔2022〕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8月1日收悉。因存在请求事项不准确、不规范的情形,本机关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于同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2022年2月8日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底册114》,有篡改成份中农的内容,被申请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可以直接回复不存在相关信息,更不能以该信息没有制作和保存下来为由拒绝公开,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没有任何理由涂改成份的合法性证据依据。希望支持复议请求并恢复原始户口档案原状,避免不必要的官司。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1.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常住人口登记底册》。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季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2022年5月9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季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因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向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经补正,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申请人季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1.提供涂改(常住人口登记底114)的由原中农涂改写付农的法律依据;2.提供中农成份的标准依据,提供付农成份的标准依据;3.其作出该具体行为决定而进行涂改的法律依据,并提供正式、准确、合法、完整、全部有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及证据。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于同日向申请人季某邮寄送达。二、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提起复议的事项与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季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书,答复内容为:经检索,您所申请公开的上述3项信息内容,被申请人均未制作、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告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综上,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季某提出的三点,已从现存、有效的政府信息资料中认真进行了检索查询,未查到相关内容,并及时作出了答复,通过邮寄方式进行了送达。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内容恰当,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季某提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并非其申请信息公开的三点事项,现请求南通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为:1.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邮寄凭证;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凭证;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常住人口登记底册》;6.关于季永祥户《常住人口登记底册》相关情况的说明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2年5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次日收悉,于同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崇依补告[2022]第21号),同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材料,申请信息描述为:“1.提供涂改(常住人口登记底114)的由原中农涂改写付农的法律依据;2.提供中农成份的标准依据,提供付农成份的标准依据;3.其作出该具体行为决定而进行涂改的法律依据,并提供正式、准确、合法、完整、全部有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及证据。”。2022年6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经检索,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上述3项信息内容,被申请人均未制作、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查明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季永祥户《常住人口登记底册》相关情况的说明、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邮寄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申请人于2022年5月8日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次日收悉,于同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同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材料。2022年6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具体到本案,根据申请人对信息公开内容的表述,要求公开“……法律依据”等具有咨询的性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查询,被申请人未记录、保存相关信息,遂作出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已经尽到检索和答复义务,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崇依复〔2022〕第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