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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治安传唤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5-20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通行复第178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虹桥派出所。

2020年10月10日,申请人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虹桥派出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13日收悉。因申请人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请求事项不规范、材料不齐全的情形,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10月26日两次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10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第二次补正材料。

经查,2020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未明确复议请求,复议理由表述为“申请南通市政府行政复议,我没有现场违法为什么找我传唤四次,公安为什么说带刀防身不碍事,为什么不给与处罚,该所为什么祸害市民,还害国……为什么诱导市民违法等”。因复议申请的请求事项不规范、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同月13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0〕通行复第178号),要求申请人“提供规范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明确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并提供传唤等行为的证据材料。” 2020年10月2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申请人复议请求为“2016-2019年我被无故传唤四次,请求南通市进行复查。” 因复议申请的请求仍存在事项不规范、材料不齐全的情形,本机关于同月26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0〕通行复第178号),要求申请人作出如下补正:“你所提起的申请系针对四次传唤行为,根据“一事一申请”的原则,请分别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传唤行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供被传唤的证据材料,并变更复议请求为确认××次、××时间的传唤行为违法。”2020年10月3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申请人所提起的四个行政复议请求分别表述为“2017年南通市崇川区虹桥派出所无故关押我”“2017年×月×日,我自己报警地址在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声称我在南通保险行业协会,跃龙南路”“2018年×月×日,南通市崇川区虹桥派出所无故关押我,望机关核查为准”“2019年9月2号,我带刀去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包得紧紧的,是公安说带刀没事的,故又被传唤关押”,认为民警抓人未提供传唤证和工作证,故无法提供证据材料,同时请求国家赔偿。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本机关已经明确告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存在请求事项不规范、材料不齐全等情形,且将补正具体内容予以通知,明确要求申请人针对的传唤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供被传唤的证据材料,并变更复议请求为确认××次、××时间的传唤行为违法,但经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依然存在请求未按要求变更、证据材料未提供等情形,同时申请人又增加行政赔偿的请求,且未提供证明材料。故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不明确。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天内,对于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诉权保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即使申请人请求事项规范、材料齐全,复议申请的提起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因此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公司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