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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不服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28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通行复第163号

申请人:沈某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沈某某以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表述为:“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二、请求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受理、立案、调查和处理结果,并能主动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的披露和告知;三、请求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责对江苏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故意违反相关法规进行司法鉴定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四、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行为违法违规,责令其改正,并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五、请求把江苏某南通分公司在本案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已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事实,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处理”,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7月8日收悉。

经查,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材料,投诉举报江苏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申请人诉某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南通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司法鉴定程序中,故意不依法按约进行司法鉴定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和追查。2022年6月2日,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对某公司未依法依规进行司法鉴定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处罚申请的问题,该信访事项已通过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该信访事项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本单位不予受理,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向办案机关提出诉求。申请人不服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沈某某因与某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南通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现已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在该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由法院委托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某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所投诉的事项实质是对法院委托的某公司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异议,该诉求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系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直属机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交由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处理,并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向办案机关提出,并无不当。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沈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