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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认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8-11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2〕通行复第137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杨某认为被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法定职责,于2022年6月12日向本机关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6月13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决定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未登记建筑认定申请作出处理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位于南通市崇川区唐闸镇街道某村*组*号房屋系申请人合法所有。申请人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约453平方米,占地面积约266平方米以上。拆迁中只认可房屋面积152平方米,宅基地面积108平方米。其他房屋和土地在此次征迁过程中,未进行认定给与补偿。故申请人于2022年4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未登记建筑认定申请书》,请求“对申请人位于南通市崇川区唐闸镇街道某村*组*号房屋未登记建筑部分进行调查认定”。被申请人次日签收该申请,至今未作出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违法,构成行政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权益,特提起复议申请,望依法作出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未登记建筑认定申请书》及邮寄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9年5月10日,南通市人民政府根据苏政地[2019]4084号文发布《征收土地公告》([2019]年7号),对原南通市港闸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9年度第1批次(18)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征地复核补偿登记、地上附着物登记补偿等事项予以公告。杨某户位于南通市崇川区唐闸镇街道某社区*组房屋占用的集体土地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之内。2020年12月29日,南通市崇川区唐闸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唐闸镇街道办)对杨某户前述房屋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杨某不服《补偿安置决定书》,于2021年12月25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之中。2022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杨某通过信函方式递交的《未登记建筑认定申请书》,遂批转南通市崇川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理。该中心2022年6月7日作出《告知函》,告知对杨某户房屋是否作为合法建筑补偿安置应以《补偿安置决定书》为准,如有异议应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被申请人认为,对杨某户房屋补偿安置系征地补偿程序中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对征地地上房屋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认定程序,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宜单独评价,最终被唐闸镇街道办对杨某户案涉房屋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所吸收,杨某如对过程性行为不服,应当直接对《补偿安置决定书》依照法定程序寻求救济。纵观全案,杨某向被申请人发起履职申请本质属于对案涉《补偿安置决定书》不服,目前法院已受理杨某对案涉《补偿安置决定书》不服的行政诉讼,目前在该案尚在诉讼过程中的情况下,杨某又向被申请人提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申请实质是寻求诉讼程序解决的同时又寻求上级机关行政程序解决,这明显违反司法最终处理原则,如杨某对《补偿安置决定书》中关于被征地房屋合法性的处理不服,应当在(2022)苏0691行168号案件中一并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一并处理,在存在更为有效便捷的救济方式的情况下,杨某提起本行政复议申请亦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为:1.《崇川区人民政府办理人民来信批办单》;2.《告知函》及邮寄凭证;3.行政起诉状、应诉通知书;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通市港闸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9年度第1批次(18挂)建设用地的批复》;5.《南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6.《南通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通地征(2019)7号];7.《征地告知书》;8.《征地勘界图》;9.《南通市港闸区村民建房申请表》;10.《南通市港闸区村民建房审批表》;11.《南通市港闸区村(居)民住宅用地申请表》;12.《南通市港闸区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表》;13.《南通市港闸区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审批表》;14.《南通市港闸区村镇私有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15.《产权审核记录》;16.《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存根》;17.《南通市港闸区村镇房产分户平面图》;18.《房屋产权证》;19.《关于对杨某户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请示》及附件;20.《关于同意对杨某户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批复》;21.《补偿安置决定书》及送达证明;22.《唐闸街道选房确认单》。

被申请人提供的依据为:《港闸区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未登记建筑认定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南通市崇川区唐闸镇街道某村*组*号房屋未登记建筑部分进行调查认定,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该信件。但至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时,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处理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签收了申请人的上述信件,并将该信件转至南通市崇川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理。2022年6月7日,南通市崇川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作出《告知函》,认为申请人不服唐闸镇街道办对其房屋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书》不服,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申请人对《补偿安置决定书》中关于被征地房屋合法性的处理不服,应当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处理。该《告知函》于2022年6月17日寄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还查明,2019年4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通市港闸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9年度第1批次(18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4084号),同意将包括唐闸镇街道某社区在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2019年5月10日,南通市人民政府根据该批复发布《征收土地公告》([2019]年7号),对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征地复核补偿登记、地上附着物登记补偿等事项予以公告。申请人户位于南通市崇川区唐闸镇街道某社区*组房屋占用的集体土地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之内。2020年12月29日,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唐闸镇街道办对申请人户房屋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补偿安置决定书》,于2021年12月25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之中。

本机关认为:《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的意见》(通政办发〔2015〕131号)中规定,区政府(管委会)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确认。据此,被申请人具有负责征地补偿及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确认的法定职责。

对拟征收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确认系整个征地补偿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本案中,申请人房屋所涉土地被省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后,被申请人已组织唐闸镇街道办履行了包括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在内的一系列征地补偿的职责。后经被申请人批复,唐闸镇街道办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对案涉房屋的安置面积予以了认定。申请人对《补偿安置决定书》不服已经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对其未登记建筑认定申请,实质系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及安置面积认定不服,该项诉求完全可以在该行政诉讼中得到救济。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尚未对《补偿安置决定书》的合法性作出生效裁判时,径行向被申请人主张要求对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调查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于申请人的认定申请,无论被申请人回复与否,均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下属南通市崇川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应当在案涉行政诉讼中提出相关诉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处理亦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