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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不服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08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通行复第290号

申请人:季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

申请人季某不服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2023年8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崇依复〔2023〕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答复书),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10月19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决定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所作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2023年6月19日上午在南通火车站的电梯口下面和电梯口上面及楼上平台等处,遭到几个人的阻拦,不准乘电梯向上去买火车票,身体遭到伤害,手被拉伤了。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个人信息,限制了申请人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人权。申请人有理由相信,申请人的遭遇都与公安机关的维稳工作有关,以及多部门采取的行动。申请人希望知道是哪些单位,哪些人决定和实施的行动,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宣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毫无虚假,拒绝公开政府相关信息的法律后果,不能让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通过信息公开,将行政机关的活动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自然可以防止暗箱操作,减少权力寻租,从而起到遏制官员腐败,权力滥用的作用。政府信息的内容既包括其自身制作的信息,也包括其获取的他人信息,实际上还包括其他主体制作但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密切相关的信息。《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或以信息不存在为由应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和方式,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公安权力机关怠于履职拒绝公开关键信息,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确认违法。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是信息公开机关的法定职责,火车站是公共场所,人多复杂,维护公共安全,不可缺少没有监控视频录像资料,火车站的监控视频就能够作为违法的依据,也是警察及其他相关人员是否串通进行违法活动的根据及依据。这是涉及到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监控视频资料,应当及时、全部公开。被申请人不公开,是在包庇保护违法行为,这是对公共安全明晃晃的挑衅,希望警方及有关部门一查到底,廓清公众疑虑,维护公众公共安全。申请人相信,党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做事肯定光明磊落,会愿意公开申请人所要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的。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为:1.《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20号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季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季某邮寄的《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季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1.请公开在南通火车站的电梯口下和电梯口楼上阻拦我不准买火车票的监控录像。时间为:2023年6月19日上午9:40分至11时40分之间的监控录像;2.请公开在南通火车站阻拦我的在场的相关人员信息;3.要求公开提供出警记录。被申请人于8月16日作出20号答复书,并于8月22日向申请人季某邮寄送达。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提起复议的事项与理由不成立。1、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为:“经审查并检索,您所申请公开的2023年6月19日事发地点不在本机关管辖范围,本机关也未对上述3项信息内容进行制作、保存,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告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2、针对申请人季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本机关经查询、了解,发现2023年6月19日本机关未接到季某所述事项的报警记录,未制作、获取“阻拦的在场的相关人员信息”,其申请公开事项的发生地点也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区域,相关监控录像被申请人也未获取、保存。被申请人未制作、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三项信息内容,向申请人告知不存在,所作答复符合法律规定。3、申请人季某在复议时,提出被申请人应当告知其获取的途径和方式、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因被申请人不能确定负责公开上述三项信息内容的行政机关相关信息,并未在答复书中提及,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内容恰当,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季某提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为:1.《南通市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信封;2.20号答复书及挂号信函收据及邮寄回执;3.警情查询截图。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描述为:“1.请公开在南通火车站的电梯口下和电梯口楼上阻拦我不准买火车票的监控录像。时间为:2023年6月19日上午9:40分至11时40分之间的监控录像。2.请公开在南通火车站阻拦我的在场的相关人员信息。3.要求公开提供出警记录。”2023年8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20号答复书,并于2023年8月2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提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查询检索,未查找到相关警情,且案涉警情发生地也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因此被申请人答复告知申请人不存在相关信息并无不当。《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7日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20号答复书,并于2023年8月2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2023年8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崇依复〔2023〕第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