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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不服启东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2-01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通行复第379号

申请人:袁某。

被申请人:启东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袁某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启政依复〔2023〕第138号)(以下简称138号答复书),于2023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12月20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决定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38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启东市海复镇某村的村民,2012年10月,某村村委会强行回收承包地,建造某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导致申请人原有耕地被毁。申请人于2023年9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位于江苏省启东市海复镇某村所涉及的某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138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的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公开土地征收方面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应当掌握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亦属于其信息公开范围,却告知申请人该政府机关不掌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令申请人难以信服。综上所述,恳请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为:1.《启东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138号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38号答复书事实清楚、答复规范、法律依据充分。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位于江苏省启东市海复镇某村所涉及的某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后附位置地图)”信息,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答复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的信息内容不掌握,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启东市海复镇人民政府咨询了解,并依法告知了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认为,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答复规范、法律依据充分。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的信息表述为“申请人是江苏省启东市海复镇某村*组的村民,现申请公开位于江苏省启东市海复镇某村所涉及的某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后附位置地图)”,被申请人于当日收到后受理。经办理、法制审核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138号答复书,并于同日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于10月17日收到。综上,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定程序。三、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理由,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138号答复书,其提出的复议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位于江苏省启东市海复镇某村所涉及的某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信息,经启东市海复镇人民政府、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办,该申请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启东市海复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开的职责范围,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并告知负责公开的机关及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被复议行政行为合法、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为:1.《启东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依申请公开办理通知单》(2023年第134-138号);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办意见;4.《启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办文单》(2023年第138号);5.138号答复书、送达回证及快递查询截图;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依复〔2023〕12号);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启政依复〔2023〕第134、135、136、137号)。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描述为:“位于江苏省启东市海复镇某村所涉及的某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后附位置地图)”。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138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不掌握相关信息,建议申请人向启东市海复镇人民政府咨询了解,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提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另查明,2023年9月1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共向被申请人提交了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另外4份申请公开的内容描述为:“位于江苏省启东市海复镇某村所涉及的某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包括:拟征收的权属、地类、面积、村民住宅及附属房屋附属设施、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的现状调查结果)’‘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及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和组织听证的材料’”。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分别作出4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启政依复〔2023〕第134—137号)。

再查明,2023年9月18日,启东市海复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中第2项“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与本案申请公开的内容一致。2023年11月16日,启东市海复镇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依复〔2023〕第12号),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138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三、《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为“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但根据其描述均不能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根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被申请人在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情况下,径行告知申请人不掌握相关信息,指引其向启东市海复镇人民政府咨询了解,答复内容明显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启东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启政依复〔2023〕第138号),责令启东市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