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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要求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其诉求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15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通行复第336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赵某不服被申请人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对其要求认定为某厂正式工的信访诉求作出答复,于2023年11月1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22日收悉。

申请人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申请诉求,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认定申请人为县大集体企业的正式工。

申请人称,某厂是全民性质、城镇县大集体企业,1998年改制为民营企业,申请人属于大集体性质职工,1979年上调工资表是唯一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江苏人社厅)来信转送告知单(苏人社信告字〔2023〕534号,以下简称534号告知单);2.申请人要求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安人社局)确认其是正式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3. 海安人社局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的告知书(海人社信告〔2023〕43号,以下简称43号告知书)。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向江苏人社厅写信反映要求增加视同缴费,江苏人社厅于2023年9月7日作出534号告知单,告知申请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转送至南通市人社局处理,南通人社局于同月11日收悉,并于当日将该材料转至海安人社局处理。海安人社局收到该材料后,申请人又向海安人社局提交了部分材料,后海安人社局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43号告知书,43号告知书载明“由于某厂为乡镇企业,同时您至今未能提供曾经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权部门批准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的相关资料,故您要求计算1977年至1984年在某厂工作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您提出的信访诉求法院已依法判决,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不再受理。

另查明,2021年12月24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1)苏0691行初1379号,以下简称1379号行政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1379号行政判决载明“就本案而言,1971年至1977年期间原告赵某工作情况及身份性质未有相关工资表等档案材料予以反映,而人社部门认定工作履历及身份性质一般以档案资料为准,故赵某在此期间工作经历及身份性质无法予以确定,视同缴费年限无从谈起。对于原告赵某1978年左右至某厂工作后工作时间是否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根据海乡企(1987)057号文件及海工〔1991〕231号文件显示,某厂为乡镇企业,并不属于国有企业和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时现未有审批材料显示原告赵某曾经过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权部门批准招录为国家正式职工。故从现有证据来看,原告赵某身份性质及工作单位均不符合视同缴费年认定的要求,其在未参加养老社会保险以前在某厂工作时间不得视同缴费年限。鉴于原告赵某已经补缴了自1985年1月起的养老保险,被告在核定退休时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认定原告工龄31年并无不当。关于原告诉称其符合海人社〔2011〕202号文件第四条第1小条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情形的主张,因现未有赵某曾经被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权部门批准招录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审批材料,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赵某要求将1971年1月至1984年12月期间工作时间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政策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查明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534号告知单;

2.申请人要求海安人社局确认其是正式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3.43号告知书;

4.1379号行政判决。

本机关认为,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来看,其诉求是要求确认申请人是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正式工,而针对该诉求,开发区法院已经在1379号行政判决中予以评判,案涉企业并非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未有申请人曾经被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权部门批准招录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审批材料,并且认定,申请人要求将1971年1月至1984年12月期间工作时间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政策依据,1379号行政判决业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具体到本案,申请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已经开发区法院审理并作出1379号行政判决,所以,申请人提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