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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5-20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0〕通行复第131号

申请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桃坞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黄卫锋,区长。

委托代理人:胡建峰,南通市崇川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张某某对被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崇川政征补字〔2020〕6号,以下简称《6号补偿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了《延期审理通知书》(〔2020〕通行复第131号),决定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6号补偿决定书》。

申请人称:房屋评估时没有依法评估,没有把房屋周边土地使用权的空地评估计算在内。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5月就已经明确作出司法解释。《6号补偿决定书》中没有把房屋共有人陈某国的份额处置决定作出回复,从申请人丈夫陈某华1985年病逝后,事实上已经没有任何联系。《6号补偿决定书》没有对崇川区扬中街33号-2作出认定。申请人选择的产权置换,不是卖房子。拆迁补偿决定书侵犯了申请人的选择权。申请人家原来祖产不少,后被亲戚霸占,申请人结婚时剩下一间,是申请人拼命才又要回两间。陈某国在十几岁时离开南通,曾在陈某华1985年去世时回来过一次,后和申请人家一直没有联系也没其消息。申请人家在1991年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申请人已再婚,被当时居民主任殷某某以不添上陈某国的名字就不可以领房产证,使得申请人同意。房产证也是殷某某办理的,那个年代都是交给居委会由他们办理。因居住困难,申请人和再婚配偶王某林在1993年重新翻建房屋时,殷主任以必须把陈某国名字写上,要不然不能申请建房做威胁,申请人只能妥协。当时建房时把南边的一间房16个平方米也一起建了,有建房申请,居委会和街道都已同意。上面只有人西街道同意申请的章,也没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什么手续。在十几年前因为婆媳不和,只能分家。那时才知道居民主任殷主任为申请人家造成多大的麻烦,因为申请人和陈某国早已失联,导致房屋产权不好分割,就连做公证都不行,必须要陈某国本人签字或委托书,导致申请人家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2019年拆迁公告刚出来时,申请人就把上述情况告知拆迁办,要求和其他邻居一样产权可以分割,并且确认加建16个平方米的产权,得到的答复就是向上反映。正式开始拆迁,每次拆迁工作组来申请人家谈拆迁,申请人每次都要说一遍。可是拆迁工作组一直未拿出实质性的具体解决方案,每次都是向上反映。2020年4月28日,在南通市崇川区社会矛盾调解中心,调解员侯某某最后的结论说的是叫拆迁部门把申请人家的特殊情况拿笔记下来,如实向领导汇报,希望能够区别对待。现在变成因有重大分歧而调解程序结束。综上,请求复议机关在尊重历史、特殊情况区别对待的前提下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为:1.《6号补偿决定书》;2.《修建执照申请书》;3.《申请》;4.《南通市崇川区国有零星土地使用申请报批表》;5.《用地许可证》及定位平面图;6.《施工通知单》;7.常住人口登记卡;8.《房屋所有权证》[通政房字第31150633(2-1)号];9.《国有土地使用证》[苏通国用(94)字第0401012号];10.《房屋共有权保持证》(通政房字第31150633(2-2)号);11.户口底册。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崇川政征决字〔2019〕8号)合法。因实施北滨江生态修复项目三片区建设需要, 2019年2-3月,原南通市崇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崇川分局、原南通市规划局崇川分局分别出具意见,确认北滨江生态修复项目三片区建设列入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征收地块为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崇川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另,2019年1月24日,原南通市崇川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被申请人关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北滨江生态修复项目三片区为旧城改建项目纳入在其中。被申请人认为,本次房屋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部门原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调查公示,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报送被申请人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北滨江生态修复项目三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经过论证后,在征收范围内及原崇川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征求意见。2019年12月9日,被申请人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并公告。原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原任港街道办)组织对本次房屋征收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于2019年11月30日通过原南通市崇川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备案。2019年10月14日,原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将1.6亿元汇入征收部门账户,作为本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储存。2019年10月29日,原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受被申请人的委托,作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与处理告知书,将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调查与处理结果告知相关被征收人。2019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召开九届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对北滨江生态修复项目三片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据此,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崇川政征决字〔2019〕8号),对北滨江生态修复项目三片区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该决定同时载明了房屋征收红线图、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与期限等事项。同日被申请人还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该公告与上述8号决定在征收范围内及原崇川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布。

二、《6号补偿决定书》合法、适当。2019年12月10日,原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发布本次房屋征收的评估信息,规定期限内有甲评估公司等16家评估机构报名参加评估。2019年12月12日,征收部门发布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公告,要求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选定12家评估机构,并于2019年12月19日17时前将协商结果书面报任港社区居委会。因被征收人未能就协商选定12家评估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公证处公证,抽签确定甲评估公司等为本次房屋征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抽签产生的12家评估机构经协商确定甲评估公司作为评估牵头单位。甲评估公司等12家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实地勘赛,作出分户初评结果。2019年12月27日,征收部门将全部分户初评结果在项目现场指挥部集中公示。本案南通市扬中街33号被征收房屋位于B标段,由乙评估公司评估。经公示、现场解答后,乙评估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分别就货币补偿方式、拆迁安置房安置补偿方式作出相应评估报告。此前,乙评估公司已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作出评估报告。2020年1月19日、2月29日,征收部门将前述评估报告送达申请人。因被征收房屋共有人陈某国下落不明,征收部门无法直接向其送达评估报告,遂于2020年3月9日通过登报方式公告送达前述评估报告。2020年2月29日、3月7日、3月9日,征收部门与申请人就被征收房屋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4月底,原南通市崇川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争议进行调解,但未果。经原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请示,被申请人组织有关部门审查,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6号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列明被征收人需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选择补偿方式,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如逾期不选按照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补偿;决定同时还告知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与期限。2020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将《6号补偿决定书》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公告,并送达给申请人。

三、申请人关于撤销《6号补偿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1.申请人未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征收部门也未查找到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故申请人要求给予地大于房的补偿缺乏依据。2.被征收房屋系申请人与陈某国共有,补偿决定不可以替代当事人或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共有份额进行分割或确认登记。3.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位于扬中街33号房屋作出调查和认定,其中经登记房屋74.07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42.03平方米,为违法建筑。4.申请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之一,申请人认为《6号补偿决定书》侵犯其选择权与事实不符。综上,案涉补偿决定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案涉补偿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为:1.《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审核意见单》;2.《崇川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3.《关于崇川区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4.《关于崇川区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附表;5.《会议纪要》(第13号);6.《常委会会议纪要》(第36期);7.《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区城市建设计划的通知》(崇川政办发〔2019〕4号);8.《2019年崇川区城建计划项目汇总表》(部分);9.《南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北滨江生态修复项目三片区》;10.《南通市崇川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老城01单元)》;11.《北滨江生态修复项目三片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书》及附件、邮寄凭证、邮件投递信息截图;12.《南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登记通知》;13.《公示材料张贴证明》;14.《北滨江生态修复项目三片区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公示》及附表;15.《关于对<北滨江生态修复项目三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讨论稿)>进行论证的请示》(崇征发〔2019〕32号)及附件;16.签到表;17.《关于北滨江生态修复项目三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讨论的会议备忘录》;18.《北滨江生态修复项目三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附件;19.《北滨江生态修复项目三片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方案修改公告》及附件;20.红线图;21.《南通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表(试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22.《北滨江生态修复项目三片区未经登记建筑(私有住房)调查认定与处理告知书》及附件;23.《北滨江生态修复项目三片区未经登记建筑(非居房屋)调查认定与处理告知书》及附件;24.《北滨江生态修复项目三片区未经登记建筑(私有住房)调查认定与处理更正告知书》;25.《九届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纪要》;26.《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崇川政告字〔2019〕第15号);27.《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崇川政征决字〔2019〕8号);28.《补偿安置方案》;29.《房地产评估机构报名通知》及签到表、报名申请书;30.《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选定公告》;31.《评估机构报名名单》;32.《关于北滨江生态修复三片区项目(民居)评估机构未协商成功的情况说明》;33.《公证书》及标段划分;34.《抽签选定评估机构结果公告》;35.《公示》[(2019)通崇证民内字第1478号]及附件;36.《告知书》;37.《情况说明》;38.《房地产估价报告》;39.《南通市崇川区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报告》;40.送达回证;41.《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送达公告》;42.《拆迁入户洽谈记录》;43.《关于张某某、陈某国家庭住户房屋征用安置补偿纠纷调解情况报告》;44.《关于申请召开北滨江生态修复项目三片区第2批次(殷某等15户)房屋征收分户补偿决定前审查会的请示》(崇征发〔2020〕10号)、签到表;45.《关于北滨江生态修复项目三片区房屋征收张某某户补偿决定的会议备忘录》;46.《6号补偿决定书》及房屋征收项目文书送达回执;47.公示照片及视频。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因北滨江生态修复项目三片区建设需要,原崇川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崇川政征决字〔2019〕8号),并于同日公告。原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于同日发布《房地产评估机构报名通知》,规定期限内共有16家评估机构报名参加。2019年12月12日,征收部门发布《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选定公告》,要求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12家评估机构。因被征收人未能就协商选定12家评估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公证处公证,抽签确定甲评估公司等为本次房屋征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抽签产生的12家评估机构经协商确定甲评估公司作为评估牵头单位。2019年12月27日,征收部门将全部分户初评结果在项目现场指挥部集中公示。

另查明,本案南通市扬中街33号被征收房屋位于B标段,由乙评估公司(以下简称乙评估公司)评估。《北滨江生态修复项目三片区B标补偿初评结果公示表》对案涉房屋评估显示:所有权人为申请人、陈某国,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74.07㎡,“拆迁安置房”补偿方式合计金额为158219.75元。本标段分户初评结果公示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日,在公示期间申请人未对其房屋初评结果提出异议。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和“拆迁安置房”补偿三种补偿方式。2020年1月2日,乙评估公司作出相应的评估报告:根据“拆迁安置房”补偿方式,评估结果为被征收房屋价值129622.5元、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29363.5元、搬迁费1111.5元、过渡费4800元、奖励费6000元,合计170897元。根据货币补偿方式,评估结果为被征收房屋价值802400.31元、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29363.5元、搬迁费111105元、过渡费4800元、奖励费6000元,合计843675元。根据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中南通市外滩花苑10幢102室房屋(建筑面积115.11㎡)含车库10-B239(建筑面积10.52㎡),房地产总价值1670266元。2020年1月19日、2月29日,征收部门将前述评估报告送达申请人。因被征收房屋共有人陈某国下落不明,征收部门无法直接向其送达评估报告,遂于2020年3月9日通过登报方式公告送达前述评估报告。2020年2月29日、3月7日、3月9日,征收部门与申请人就被征收房屋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4月28日,原南通市崇川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争议进行调解,但未果。经原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请示,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6号补偿决定书》,并于次日公示张贴、留置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案涉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本机关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据此,被申请人依据房屋征收部门的报请,作出《6号补偿决定书》,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关于《6号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补偿范围、标准、方式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助和奖励项目。该条例第二十六第二款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案中,《6号补偿决定书》向申请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并分别规定各项补偿费用。故,《6号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补偿范围、标准、方式并无不当。

关于《6号补偿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案中,因被征收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公证处公证,抽签确定乙评估公司对申请人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在与申请人多次协商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形下,报请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据本条例作出《6号补偿决定书》,并于次日在被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送达申请人,故《6号补偿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崇川政征补字〔2020〕6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