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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认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任港派出所未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8-14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371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任港派出所。

申请人吴某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任港派出所为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向申请人作出受案回执,对申请人报案的被人诽谤案已于同月14日受理立案,又于同年7月13日作出延期通知,并电话向申请人告知。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又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延期三十日,履职期限还未届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吴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