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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不服如皋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28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2〕通行复第123号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如皋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何某某对被申请人如皋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2年5月2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5月31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蒲港村人,在如皋市长江镇蒲港村拥有合法房屋,该房屋处于广大特材产业园宏茂铸钢厂扩建项目拟征收范围内。申请人父亲被相关人员逼迁于近日就该房屋签订了相关拆迁协议书。为了查明拆迁合法性,于2022年4月24日邮寄申请了以下政府信息:“1.如皋市人民政府组建设立长江镇搬迁指挥部(蒲港工作组)的文件材料;2.该项目拟征收范围内签署的拆迁协议书及其附件材料(如名称不符则公开类似协议);3.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的明细材料。”被申请人4月26日签收。其于5月25日做出并邮寄的案涉被复议的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重做,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为: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收悉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上述答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合法、准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如皋市人民政府组建设立长江镇搬迁指挥部(蒲港工作组)的文件材料;2、该项目拟征收范围内签署的拆迁协议书及其附件材料(如名称不符则公开类似文件);3、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的明细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明确: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如皋市人民政府未组建设立长江镇搬迁指挥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如皋市人民政府组建设立长江镇搬迁指挥部(蒲港工作组)的文件材料”不存在。如皋市人民政府未对长江镇蒲港社区二十一组地块进行征收,经了解,该地块此次是由长江镇进行协议搬迁的。经检索台账、档案馆查询,如皋市人民政府没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的明细材料”“该项目拟征收范围内签署的拆迁协议书及其附件材料(如名称不符则公开类似文件)”。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另外,根据被申请人的指引,申请人已向长江镇申请了解相关信息,长江镇已答复了申请人,申请人的知情权得到了保障。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合法有据,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为: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3.情况说明(原件);4.申请人向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相关材料。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4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描述为“1.如皋市人民政府组建设立长江镇搬迁指挥部(蒲港工作组)的文件材料;2.该项目拟征收范围内签署的拆迁协议书及其附件材料(如名称不符则公开类似协议);3.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的明细材料”,被申请人于4月26日收悉。2022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了解,1.如皋市人民政府未组建设立长江镇搬迁指挥部。2.该房屋搬迁采取的是协议搬迁的方式,如皋市人民政府不存在您所需的相关信息,如需了解相关信息可向长江镇申请了解”,并于当日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向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1.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组建设立长江镇搬迁指挥部(蒲港工作组)的文件材料;2.该协议书及其附件;3.长江镇政府指派参与同申请人父亲签订该协议书的人员姓名及其职务;4.该项目拟征收范围内签署的拆迁协议书及其附件材料(如名称不符则公开类似协议);5.长江镇政府对于申请人及其父亲等在该项目拟征收范围内尚未拆除房屋业主所召开的关于该类被拆迁人员的处理解决方案等的会议的会议纪要”。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该申请后,于5月23日作出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在2022年4月2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5月25日作出案涉1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三项内容,被申请人经查询后,发现其并未组建设立长江镇搬迁指挥部(蒲港工作组),涉案项目地块系长江镇组织进行协议搬迁,被申请人未制作或保存上述信息,告知申请人可向长江镇了解。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就不存在的理由作了说明,并无不当。申请人亦已向长江镇申请信息公开,并获取了所需相关材料,其知情权已得到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如皋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