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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1-19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通行复第389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

申请人王某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为:撤销112700015《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对徐某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转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12月29日收悉。

经查,2023年11月27日,申请人到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永兴派出所报警,民警了解情况后出具112700015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对处警经过及结果予以登记。《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通过微信群认识的徐某于2023年5月下旬邀请其到南通见面谈生意,后一直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2023年10月,徐某打电话给申请人称有一船石子生意缺少19万元资金,向申请人借款周转,承诺生意完成后归还全款并支付1万元好处费。申请人将19万元转至徐某指定账户,后多次催要但一直未归还,现联系不上徐某,故报警求助。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永兴派出所了解情况后认为该事项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建议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申请人对该《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不服,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对徐某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

本机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报警未刑事立案构成不作为,以此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徐某以诈骗罪进行刑事立案,实质上是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参照上述规定,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