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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不服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结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5-14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229号

申请人:夏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夏某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5月6日收悉,复议请求表述为:“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申请投诉的行为违法;2.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姓名及职务;3.要求被申请人对投诉的商家进行严格的查处,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24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系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申请人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夏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