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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认为南通市交通运输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5-20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通行复第196号

申请人:王某甲。

被申请人: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1月9日,申请人王某甲以南通市交通运输局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描述为:“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危害公路安全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申请人对王某乙在曲雅公路底下违建的地下室作出处罚”,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11日收悉。因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所列被申请人有误、申请材料不全等情形,本机关于11月16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0〕通行复第196号),通知其补正。2020年11月23日,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看,案涉《履职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建筑申请书》系由夏某提出,并非王某甲本人提出,且经本机关通知补正后,申请人仍未能提供其曾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如申请人以夏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法定代理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综上,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王某甲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25日